綜合管理花園廣場制度

時間:2022-09-18 0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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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管理花園廣場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時代花園廣場的綜合管理,維護廣場的秩序,確保市容環境以及公共設施的完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時代花園廣場(以下簡稱廣場),是東起水庫里路西側,西至時代品牌城東側,南起南安大道北側,北至金蓮山大道南側范圍內的公共區域。

第三條凡進入廣場的人員(包括廣場內的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下同),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縣市場物業管理中心是時代廣場的管理和經營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時代廣場管理機構可依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廣場內社會秩序、市容環境、綠化和道路設施等進行管理,在委托權限范圍以內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就委托事項對廣場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縣黨、政、軍、警等機關舉辦的大型活動,由活動主辦方直接與廣場管理機構聯系,由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安排。

活動方應提前十日將書面申請提交廣場管理機構,同時應向公安部門提交安全保衛方案。管理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作出書面答復。經批準同意舉辦的活動,其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發生變更或停止舉辦的,主辦單位應在原定舉辦時間的3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在廣場舉辦的活動可以收取適當費用,收費標準必須經縣物價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公共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擾亂商場、劇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

(二)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鬧事;

(三)溜旱冰;

(四)其他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社會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

(一)損毀廣場大屏幕顯示屏、音樂噴泉、公告欄、廣告牌、畫廊、雕塑、公用電話、路燈、交通標志或者其他公共設施;

(二)倒賣車票、文藝演出入場券或者其他票證;

(三)攜犬進入;

(四)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五)其他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進入廣場的車輛和行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自覺維護廣場內的交通秩序和交通暢通。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車輛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內強行通行;

(二)公交車輛和其他客運車輛不??吭谝幎ǖ恼军c;

(三)任意停放機動車輛或者非機動車輛;

(四)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道路(含人行通道、下同)及其附屬設施。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道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設攤經營;

(三)偷盜、挪動、損毀窨井蓋、路牌、交通隔離護欄等道路附屬設施;

(四)其他損壞、侵占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愛護樹木花草,保護各類綠化設施。廣場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任意借用、占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二)折損、刻劃樹木,采摘花卉;

(三)踐踏綠地、花壇;

(四)其他損毀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的環境衛生,保持廣場的環境整潔。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亂倒廢棄物;

(二)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流漏;

(三)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四)其他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二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的市容美觀、環境和諧。廣場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觀瞻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構筑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

(二)吊掛、晾曬物品;

(三)隨地躺臥、露宿;

(四)乞討、拾荒;

(五)在噴水設施中洗澡;

(六)進行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未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

(七)其他有礙市容的行為或者現象。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由縣各職能部門或委托的管理機構依法從重處理。

第十四條為確保廣場的正常管理,實現廣場的自我養管,允許廣場管理機構利用廣場設施開展下列健康合法的經營活動:

(一)利用廣場空坪開設露天舞池;

(二)兒童游樂項目;

(三)消夏攤點;

(四)郵報亭、公用電話亭;

(五)群眾集會;

(六)公益性演出、商業性演出、產品推介會;

(七)設置戶外廣告、播放電子廣告;

(八)商業性影視拍攝;

(九)其他合法的經營項目;

經營項目必須與廣場品位格調相和諧,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全額用于廣場管理和維修。

第十五條廣場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