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

時間:2022-09-18 0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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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江西省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方案》,規范和完善我縣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增加收費透明度,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辦法》、《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收費公示制度是指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將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內容,在收費場所或方便群眾閱讀的地方公開明示。

第三條凡申領《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在大余縣境內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必須實行收費公示。

第四條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有合法依據。

第五條收費公示必須標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算單位、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六條收費公示可采用電子觸摸屏、公示牌、公示欄或使用《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等形式,有條件的單位可同時上網公示。

第七條收費公示牌(欄)的格式、規格,各收費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而定,必須符合長期置放、方便更改和清楚明晰的要求,并經縣財政收費管理部門、縣物價監督檢查機構核準同意。

第八條收費公示所需的制作費用,按“誰收費,誰負責”的原則解決。

第九條實施收費公示后,若取消或變更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收費單位應及時到縣財政局、縣物價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在5個工作日內在公示牌(欄)上公告相應取消或更改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收費公示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監督,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有權監督收費單位的收費公示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縣財政收費管理部門、物價監督檢查機構是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機構,負責監督收費公示制度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收費公示制度的行為。

第十二條收費單位違反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2000年國務院第281號令)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縣財政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