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業名牌制度
時間:2022-09-22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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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監督管理,規范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評價,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引導、支持企業創名牌,增強我省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及《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是指實物質量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由本省企業制造、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工業產品。
第三條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二、組織管理
第五條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由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由省質監局、省經貿委、省工商局、省計委、省外經貿廳、省衛生廳、省農業廳、省藥監局、省知識產權局、省科技廳、省信息產業廳、省委宣傳部、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省消費者委員會、省質量協會、省標準化協會、省質量檢驗協會、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等省直部門、有關社團、專家等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省質監局。主要負責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擬訂、修改名牌產品(工業類)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負責對名牌產品(工業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廣東省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提交評價報告后,評價工作結束,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七條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牽頭負責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監督管理。
三、申請條件
第八條申請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列入《廣東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鼓勵發展的產品目錄或是改造提高的產品目錄的;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省內領先地位,并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由本省企業制造、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高。
(九)企業有較強的發展后勁,近三年沒有較大的經濟滑坡。
第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
(一)列入《廣東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的限制、淘汰禁止的產品目錄;
(二)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在近三年內,有被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四)在近三年內,出口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事故的;
(五)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產品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評價指標
第十條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并以自主知識產權和采用國際標準為主要參考指標。
第十一條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作為主要參考指標。
第十二條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確定。
五、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及受理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條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廣東省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本地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材料數據應和年終(財務)報表一致。
第十五條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牽頭組織本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
第十六條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七條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提交本專業的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建議名單。
第十八條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九條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取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最后審議、公布。
第二十條以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頒發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證書及獎牌。
六、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在有效期內,免于省內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有關規定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三條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產品范圍;獲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的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作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的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暫?;蛘叱蜂N該產品的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
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標志屬質量標志。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的產品,不得偽造、冒用廣東省名牌產品標志;被暫?;虺蜂N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重新申請且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對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參與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于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取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廣東省名牌產品申請。
第二十八條各地級以上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推進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創名牌計劃并組織實施。除按本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東省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七、附則
第二十九條廣東省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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