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統計標準化建設制度
時間:2022-09-22 04:07:00
導語:基層統計標準化建設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確保統計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時效性和統一性,切實提高和堅決維護統計信譽,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統計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和《東莞市統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基層統計基礎工作標準化是對基層統計工作各個環節制定規范標準,并在實施中監督和管理,以規范和保障統計工作科學、高效、正常地運行,確保統計源頭數據的真實、可靠,為實現統計數據的科學、準確、及時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基層統計調查對象(以下稱統計單位)。
第四條各統計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進一步對本實施辦法加以細化,確保統計基礎標準化工作落實到位。
第五條統計基礎工作標準化包括統計組織建設標準、統計業務建設標準、統計信息化建設標準和統計法執行標準等四方面內容。
第二章統計組織建設標準
第六條統計機構。統計單位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統計工作。
統計單位應將統計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及時研究和解決本單位統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保證本單位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統計單位應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履行統計職責。
第七條人員配置。在統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配備與統計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指定統計負責人,明確統計領導人。
實行全面報表制度的統計單位,如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貿易業及限額以上餐飲業企業、資質等級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等應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統計單位的其他職能業務部門,如勞動工資、投資、物資能源、采購供應、科技等部門應配合統計人員工作,提供相關統計資料。
統計單位應把本單位統計分管領導、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的姓名、聯系方式、辦公地點、從事統計專業及變更情況等信息書面告知當地政府統計機構,以確保統計工作渠道的暢通。
第八條統計領導人是統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指定的統計主管領導人,其職責是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統計法》和統計制度,履行《統計法》規定的領導職責,并對本單位統計工作和統計數據質量負總責;依法保證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和統計監督權,為本單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開展正常的統計工作,配備必要的統計信息現代化辦公設備及其他工作保障設施;維護本單位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因工作需要進行調整時,應事先征得統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并辦理交接手續。
統計負責人。統計單位應當明確統計負責人,由統計單位指定,是代表本統計單位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一般應當由具備相當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須報當地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單位統計負責人的變動,應當事先向政府統計機構報告。其職責是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和下屬機構的統計工作,保證國家和地方政府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任務的完成,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統計制度和統計工作計劃,執行并檢查監督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監督本單位統計工作人員向所在地政府統計機構按時報送統計資料,并對統計數據質量負責,監督統計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組織有關職能機構完善計量、檢測制度,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統計人員。統計單位應當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設置具體的統計工作崗位,配備相應的統計人員。統計工作人員的職責是熟悉并掌握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中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提供本單位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全面地完成各項統計任務,使用計算機處理統計數據、上報統計資料并對統計結果進行分析,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工作制度,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統計人員應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直接承擔填報政府統計部門統計調查表的專(兼)職統計人員,應按規定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并按有關規定,定期參加統計繼續教育。
統計人員工作變動應在下次定期報表上報日前10個工作日內報告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并做好統計工作交接。
統計人員參加全國統一的統計系列職稱資格考試或經評定,取得技術職稱資格后,統計單位應予以聘任,享受與其它同等技術職稱的同等待遇。
第九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根據政府統計部門統計制度的要求,有權調查、搜集有關統計單位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單位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二)統計報告權––有權將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統計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資料(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報告)。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有權對本單位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統計機構及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作出答復。
第三章統計業務建設標準
第十條統計備案。各統計單位應當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編制部門、民政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之日起30天內,提供批準設立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公章等到所在鎮街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備案手續,并按規定開始提供統計資料。
新增投資項目、新開工項目、當年竣工投資項目、單位經營范圍變更、單位注銷等,應分別從核準登記、交付使用、范圍變更、單位注銷等之日起30天內,提供有關證明到所在鎮街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備案(注銷)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統計調查。是統計機構按照統計制度和統計設計規定的統計調查對象、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分類標準和統計調查方法,對反映社會經濟現象總體的各個單位有關標志的大量數值,有計劃、有組織的收集起來,取得原始資料的過程。
統計單位應嚴格執行經政府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的統計調查,認真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提供統計資料。
政府統計調查主要有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
國家統計調查,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統計局單獨擬訂的和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擬訂的統計調查項目。國家統計調查計劃中新的、重大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報國務院審批;經常性的、一般性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是指各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由該部門的統計機構組織本部門各有關職能機構編制。其中,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本部門領導人審批,報國家統計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各部門統計調查管轄系統的劃分辦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地方統計調查,是指市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統計調查。由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擬訂,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發生重大災情或者其他不可預料的情況,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在原定計劃以外進行臨時性統計調查項目。
第十二條統計原始記錄。統計單位通過一定的表格形式,對其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過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數字和文字的記錄,是未經加工整理的初級資料,是基層統計報表的資料來源。
統計單位的統計部門應根據統計報表的統計內容,制定相應的標準化的登記項目、表格、登記方法,由記錄人員如實登記。本級直接調查或根據內部資料加工整理產生的統計報表,以調查資料或相應的內部資料作為原始記錄;統計單位上報的統計報表數據,以財務會計報表、會計審計報告、業務記錄、各種與計算統計上報數據有關的原始單據和憑證等作為原始記錄。
原始記錄應統一編號、分類裝訂成冊,做好對原始記錄的保管、存檔、銷毀、更新等工作,原始記錄原則上保存3年,銷毀時要做好相應的記錄。
采用電子計算機磁介質進行登記的原始記錄,應當定期打印留底并作數據備份,以防資料丟失。
第十三條統計調查表(統計報表)。是由國家、地方政府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和調查目的的需要而進行設計的,統計報表的填報說明,規定了各種報表的填報范圍、時間、指標和報送要求。
統計單位應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全面、準確填報統計報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向指定的統計機構報送統計報表。
統計報表是統計調查的主要表現形式,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是統計調查的正式法律文書之一,統計單位應嚴格執行。
對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有關統計單位有權拒絕填報,政府統計機構有權廢止。
未經批準統計調查方案的機關同意,統計調查方案所規定的指標涵義、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統計編碼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改。
填報統計調查表應以原始記錄或統計臺帳為依據,與會計、審計等有關報表及相關業務資料相銜接、年度數據與進度數據相銜接,做到表種不缺、指標不漏、時間不遲、數字不錯等“四不”要求。上報的統計調查表的各項指標數據要嚴格按照具體的口徑范圍、計算方法和指標解釋進行統計,計算單位應采用國家法定標準。
統計報表規定的上報時間是最后期限,不得遲報。統計報表上報前要認真審核,統計單位提供的統計資料,由本單位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蓋章和填表人簽名后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由財務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提供,并經財務會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蓋章。
統計單位應建立統計數據質量自查制度,定期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數據質量進行自查和抽查。統計數據質量檢查的范圍包括上報的各類統計報表、原始記錄、相關資料和統計臺賬。
統計數據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一)統計指標的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編碼和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統計制度的規定;(二)計量單位是否采用法定標準和報表規定;(三)統計報表、臺賬、原始記錄之間的數據是否保持一致;(四)同一指標在專業報表與綜合報表中是否一致;(五)統計核算、業務核算及會計核算中相關資料、數據是否銜接;(六)統計核算中有無技術性、邏輯性差錯;(七)統計報表的報告期是否符合規定;(八)統計臺賬的登記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類法定統計報表上報后發現差錯,應及時向授表機關書面申請更正,如當期不能更正,應在下一個報告期進行調整,并附加書面說明,統計數據更正或調整說明須有填表人、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對外提供或使用統計數據,必須與上報政府統計機構的數據相一致。
第十四條統計臺帳。是記錄統計單位發展變化的見證依據之一。各統計單位應根據統計管理的需要,設置相應的統計臺帳。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資質以上建筑企業、房地產企業等統計單位的歷史統計臺帳由市政府統計部門統一制作發放,其他統計單位的統計臺帳可根據報表制度內容自行編制。
歷史統計臺帳每十年更新一次,統計臺帳永久性保存。各統計單位應及時將各種統計數據按統計臺帳標明的指標內容及時間序列,分門別類并有系統地登記在冊。臺帳數字要與相應的原始記錄及統計報表銜接一致,帳內相關指標數據必須合乎邏輯。統計臺帳的登錄要準確、及時、全面、連續,指標登錄要齊全,登記臺帳字跡要清晰、工整,不能隨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時可附加文字說明。
各鎮街統計機構應每年對基層統計單位設置的統計臺帳登錄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五條統計檔案。統計檔案指統計調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資料和經過整理匯總的綜合統計資料。具體包括統計核算的一切原始記錄、憑證、計算表、統計調查表、綜合統計表、年度統計資料匯編、統計臺帳、重要會議材料、重要文件材料、統計分析或報告、統計書籍以及計算機等磁介質儲存的統計數據信息等。
統計檔案按統計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存。村及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綜合統計單位,還應注意保存以下材料:召開各種統計會議的簽到和組織培訓時印發的有關材料的簽收記錄,及統計報表上報簽收記錄,各基層單位上報的各種基層表、綜合表、過錄表等。
建立健全統計資料交接和管理制度,遇機構變動、人員調整,應及時辦理統計資料交接手續,防止統計檔案資料丟失和損毀,確保統計檔案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統計檔案要有專人管理、專柜存放,符合檔案資料標準化管理的要求,有條件的應當獨立設置統計資料檔案室。統計檔案要嚴格按照保密制度進行保密等級管理。
第十六條統計服務。各統計單位和統計人員要充分運用統計資料積極開展統計服務,對本單位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經營管理的效益,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定期向領導、主管部門和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統計信息。
第十七條統計管理。統計管理制度包括統計工作流程圖、統計報表報送、原始記錄傳遞、反饋和統計臺帳登記的管理制度,報表數據審核和更正制度,統計電算化管理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統計工作總結制度。
統計人員管理制度。包括統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統計人員業務培訓制度。
第四章統計信息化建設標準
第十八條統計單位應配置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設備,加強統計人員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應用能力培訓,熟悉掌握上述設備的操作技術,使用上述設備完成統計報表數據處理、上報工作。
統計單位應根據全市統一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統計數據網上直報工作,統計報表上報原則上通過網絡直接傳送到政府統計部門數據平臺,提高統計工作的時效。
第十九條統計單位應加強計算機數據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政府統計系統信息化建設標準、數據庫標準、技術標準和安全管理標準。
定期進行統計資料備份,加強計算機和網絡的日常維護,配備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各類計算機病毒侵害和惡意破壞。
不得入侵、攻擊政府統計系統工作網站,干擾、濫用、破壞正常的工作和運行秩序,不得泄露、竊取、篡改、冒充和破壞統計數據,保證統計資料的安全。
第五章統計法執行標準
第二十條統計法是調整統計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統計法律體系分統計法律、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統計行政規章四個層次,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
統計調查單位要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統計工作,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應當依法接受政府統計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統計單位要加強和抓好本單位(系統)統計普法宣傳教育工作,配合和參與所在地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統計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各統計單位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應積極參加上級統計法律法規學習培訓,熟悉和掌握統計法律法規和相關的統計行政規章的基本知識,堅持依法統計,實事求是。
第二十二條統計執法檢查。各統計單位要認真配合和參與政府統計部門每年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認真開展本單位的自查工作,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加以整改,保證源頭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不出假數;對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案件,應及時移送政府統計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并積極協助依法查處。
被檢查的統計單位和有關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檢查,對統計檢查查詢書應當按期據實答復。
各統計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各級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審核和評估檢查制度,對數字質量的檢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授表機關提出修正,保證源頭統計數據質量。
統計人員要敢于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堅持依法統計,如實上報統計數據,及時糾正和制止在統計工作中的偏差,抵制和舉報各種統計違法行為,維護統計數據的嚴肅性。
第二十三條統計執法檢查的事項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的行為;(二)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和統計制度修改統計數據的行為;(三)是否存在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和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四)是否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五)是否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六)統計人員是否具備統計從業資格;(七)統計調查項目是否依據法定程序報批,是否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八)是否嚴格按照經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有無隨意改變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和調查時間等問題;(九)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泄露國家秘密、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的行為;(十)是否依法進行涉外調查;(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作為檢查統計單位統計標準化建設情況的內容及依據,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統計單位,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對構成統計違法行為的,由政府統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統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東莞市統計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