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組織部談話制度

時間:2022-09-24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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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委組織部談話制度

區委組織部談話走訪制度

為充分體現區委對區管領導干部、有特殊貢獻人員、優秀共產黨員、生活特殊困難老黨員的關心、愛護,密切黨組織同他們的聯系,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談話對象:原則上為區管領導干部。走訪對象:受中央和省、市、區委命名表彰的優秀共產黨員,國家、省、市、區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生活特殊困難老黨員。

第二條談話形式為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走訪形式為個別走訪或集體走訪。走訪可單獨進行,也可結合干部考察、干部任免、干部監督管理等工作進行。

第三條區管領導班子遇有下列情況,應及時進行集體談話:

1、主要領導更換或班子成員調整較大;

2、班子內部不團結或班子成員之間出現較大矛盾;

3、在干部考核或民主評議中,反映的問題比較突出;

4、班子主動要求與組織部門談話;

5、其他有必要進行集體談話的。

第四條談話對象遇有下列情況,應及時進行談話:

1、工作崗位發生變化;

2、受到省部級以上獎勵;

3、選派到區外考察學習、培訓或掛職鍛煉半年以上;

4、工作遇到較大困難或挫折;

5、群眾意見較大或反映問題較多的;

6、在干部考核或民主評議中,反映的問題比較突出;

7、辭職或調離本區;

8、其他有必要進行個別談話的。

第五條走訪對象遇有下列情況,應及時進行走訪:

1、承擔急、難、險、重任務;

2、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

3、生活遇有較大困難;

4、其他有必要走訪的情況。

第六條下列人員可依職權或受委托以區委組織部名義進行談話、走訪:

1、區委組織部部領導;

2、受區委組織部部領導委托的有關干部;

3、受區委組織部委托的其他有關組織及人員。

第七條區委組織部有關科室要積極做好談話、走訪的安排部署、溝通協調、備案記載和有關服務工作,并及時向部領導綜合反饋有關情況。

對談話、走訪中反映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將及時向區委匯報,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各有關黨組織反饋,促進談話、走訪制度的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