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

時間:2022-09-29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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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促進市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制度化,切實加強我市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市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以及市委《關于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按照民主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實事求是,求真務實,將征求意見納入市委重大決策的程序,逐步推進黨務公開,廣泛集中群眾智慧,不斷提高市委民主科學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則

第三條廣泛全面原則。根據重大決策事項的內容,決策前在黨的基層組織和不同區域、領域、行業及人民團體、各界人士、派中聽取意見建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

第四條公開透明原則。除依法規定保密的外,采取一定方式,向黨內公開通報重大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使征求意見對象提出的意見、建議更具針對性和可行性。

第五條形式多樣原則。采取調研座談、交流協商、專家咨詢、社會公示、個別談話等多種方式,聽取和收集意見、建議。

三、主要事項

第六條關于黨的建設的重大事項,包括我市黨的建設的一些重大問題和重要部署等。

第七條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包括重大發展規劃,重大目標任務,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規定等。

第八條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市管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備干部的確定等重大事項。

第十條其他需征求意見的重大事項。

涉及群眾利益重大事項在決定前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四、主要對象

第十一條關于黨的建設的重大事項,經市委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后,以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市直有關部門和各鎮的意見,有些還需征求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

第十二條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經專家和研究機構論證后,征求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各鎮黨委、政府,市直有關部門以及市級群團組織、派、工商聯、有關企業、院校、中介組織以及市黨代會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無黨派代表人士、離退休老同志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三條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征求各鎮黨委、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以及群眾代表的意見。

第十四條涉及市管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備干部的確定等重大事項,除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范圍征求意見外,根據需要,還可適當擴大征求意見范圍,加強民主監督。

五、主要方式

第十五條調查研究。在重大綜合性事項決策前,原則上都應組成專題調研組,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供市委全委會或常委會決策參考。

第十六條座談會討論。召開不同范圍、不同對象參加的座談會,對決策事項進行充分討論,廣泛吸納各方建議和意見。

第十七條交流協商。采取個別交談、集中交流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采取座談會、專題討論會等形式,邀請市級派、工商聯、無黨派代表人士進行民主協商。

第十八條專家咨詢。組織專家進行戰略研究、決策評估和對策研討,形成專家咨詢論證意見,提交市委全委會或常委會決策參考。

第十九條社會公示。對需要進行公示的重大決策事項,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及時公開,并將公示中收集的意見、建議等形成報告,提交市委全委會或常委會決策參考。

第二十條個別談話。對干部考察任用等需要進行個別征求意見的重要決策事項,決策前應采取個別談話等方式,多方聽取意見、建議,為市委全委會或常委會決策提供依據。

六、意見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及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收集到的意見,對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見要積極采納;對其中不合法、不合理或暫時不能實現落實的意見,要落實專人做好解釋工作,以求得有關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在實施過程中,自覺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