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試行規定

時間:2022-10-10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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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試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市委換屆后領導班子配備改革的需要,促進市委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石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完善市委工作運行機制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科學分工、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領導分工及職責

第三條市委實行集體領導下的常委分工負責制。市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對市委常委會負責。市委常委和副市長的分工原則上實行全覆蓋、不交叉。

第四條書記職責

(一)主持市委全面工作,對全市黨的建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對特殊緊急情況進行決斷。

(二)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全委會或委托市委副書記召集上述會議。

(三)簽發或委托副書記簽發以市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

第五條副書記、市長職責

(一)協助書記主持市委工作,主持市政府工作,著重抓好全市經濟及社會發展各項工作。

(二)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或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上述會議。

(三)向市委全委會、常委會報告政府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四)簽發或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

第六條專職副書記職責

(一)協助書記處理市委日常事務。

(二)分管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工作。

(三)負責對市委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檢查督辦,對常委之間需要合作完成的工作進行組織協調。

(四)完成書記交辦的工作。

(五)聯系人大、政協和武裝部。

第七條其他常委職責

(一)主持市委某工作部門的工作或分管某方面的工作。

(二)向市委常委會和市委書記及時匯報分管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執行和督辦落實市委常委會決議。

(四)完成書記臨時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議事決策

第八條市委實行全委會、常委會制度。會議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在相應的議事決策范圍內議事、決策。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應由全委會和常委會決定的事項,無權改變和抵制市委全委會、常委會的集體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書記、副書記或分管常委可以臨機處理,但事后必須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九條市委全委會在市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市委的領導機構,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市黨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市工作。市委全委會作出的決定,由市委常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條市委全委會的議事決策范圍

(一)對全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帶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部署,包括全市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等,作出決議。

(二)制定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和市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措施。

(三)聽取和審議市委常委會工作報告,對市委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四)決定召開市黨代表大會。

(五)選舉市委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通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市紀委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

(六)表決鄉鎮辦區黨政正職人選和其他需要全委會表決的人選。

(七)對市委常委會提請決定的問題或必須由全委會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市委全委會的議事決策程序

(一)確定議題。市委全委會議題由市委常委會討論確定,不得臨時動議。

(二)調查研究。市委常委會委托(責成)有關部門圍繞議題,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咨詢論證。

(三)專題討論。召開市委常委會,對議題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研究。

(四)形成材料。根據市委常委會研究的意見,相關部門形成全委會議題的文字材料。市委辦公室提前2—3天將全委會的議題、召開時間等通知參會人員,同時送達除干部議題以外的有關會議材料。

(五)召開會議。市委全委會在充分討論、深入研究的基礎上,以適當方式對議題的內容進行表決。

(六)形成決議。根據全委會表決通過的意見,以市委文件等適當方式,形成全委會材料,并下發實施。

(七)檢查督辦。根據需要,組織專班,適時對全委會有關決策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第十二條市委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到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市委全委會正式出席人員為市委委員、候補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市紀委委員,不是市委委員、候補委員的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副職領導干部,市委各部辦委常務副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主任和專委會主任,各鄉鎮辦區及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可列席市委全委會。市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

市委全委會由市委常委會主持,報告人由市委書記根據議題確定。會議籌備工作由市委辦公室主任負責組織協調,市委辦公室承辦。

第十三條全委會表決事項,可根據議題內容,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議題,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決結果當場公布。

全委會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

第十四條市委常委會在市委全委會閉會期間是市委的執行機構,行使全委會職權。市委常委會作出的決定,由分管常委負責在規定時間內督促貫徹落實。

第十五條市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范圍

(一)研究決定全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對突發性事件提出臨機處理意見。

(二)研究貫徹實施上級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精神、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市委全委會決議的意見。

(三)決定召開市委全委會,審議需提請市委全委會決定的事項。

(四)討論以市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決定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市政府黨組、市政協黨組、市紀委、市人武部黨委、市法院黨組、市檢察院黨組、市委各部辦委局、人民團體黨組、市直各部門黨組織、鄉鎮辦區黨委提出的需由市委決定的事項;

(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制定干部管理辦法,討論決定干部事項。

(七)討論決定需由市委常委會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市委常委會議事決策程序

(一)確定議題。市委常委會議題由市委書記確定,或由市委副書記、常委提出,書記確定。市委辦公室提前將議題和召開時間告知市委常委。

(二)提出方案。根據職責分工,市委常委在認真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相關議題的方案。其中比較重大的問題應召開協調會議進行溝通醞釀。必要時,有的問題可提出兩個以上供比較和選擇的方案。

(三)召開會議。市委常委會在充分討論、認真研究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會上,每個常委對每個議題都應發表自己的意見,書記一般最后表態。分歧較大的,應暫緩作出決定。

(四)形成材料。根據常委會決定,以市委文件、會議紀要等方式,形成常委會的有關材料,并下發執行。

(五)檢查督辦。市委辦公室和市委督查室根據需要,組織專班或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適時對常委會有關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第十七條市委常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市委常委會正式出席人員為市委常委。市政協主席、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會議。為便于工作,根據常委會討論的內容,可適當擴大列席人員的范圍,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市委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會。

市委常委會由市委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主持。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由市委辦公室負責。

第十八條常委會表決事項,可根據議題內容,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干部議題,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決結果當場公布。

常委會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

第四章工作協調

第十九條市委在全市經濟、社會、政治生活中處于領導核心地位,堅持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決策的協調。

市委決策重大問題前,應采取適當方式醞釀或征求意見。其中重要干部的任免應征求有關領導特別是分管市領導的意見。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的有關重大事項,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黨組提出建議方案,報市委常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執行的協調。

市委決策的有關重要問題,應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向派、工商聯、黨外人士、人民團體和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市委決定的事項,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執行,切實抓好落實。

對市委的重大決策,一般由會議主持人明確專人負責落實,一抓到底。市委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嚴格考核、獎懲,實行責任追究制。

實行市委常委成員聯系鄉鎮、重點企業、重要項目制度,加強檢查、督辦和落實。

決策執行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向作出決策的機關報告,并提出相關建議。鼓勵與決策同一方向的創造性執行。

第二十二條會議的協調。

對需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的政府工作事項,召開市委常委和政府副市長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涉及政府工作范圍的議題,市委書記應和市長溝通。

分管政府工作非政府成員的市委常委,就分管的政府工作對市長負責,可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

減少會議次數,縮小會議規模。召開有鄉鎮辦區黨政正職參加的會議,須經市委書記或市長批準。全市一般性工作會議,只安排分管或聯系市領導參加。

上級黨委、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按職責分工對口參加。

第二十三條文件的協調。

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辦、市政府辦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簽批,市委辦公室主任、分管該項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專職副書記簽審,市委書記和市長共同簽發。

市委辦、市政府辦聯合行文的文件,由市委辦、市政府辦分管文件的副主任簽批,分管該項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長簽審,市委辦公室主任和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若文件涉及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須經常務副市長、專職副書記和市長、市委書記審定后方可發文。

市政府、市政府辦制發的文件,涉及非政府成員市委常委分管工作的,須先經分管市委常委審查同意,再按市政府、市政府辦行文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重要活動的協調。

重要調研、文化、經貿、節慶、接待活動,由專職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協調,必要時報市委書記、市長確定。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協調落實。

第二十五條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協調。

市委書記、市長經常性以適當方式碰頭,商討近段重大工作安排和部署,市委辦公室主任、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參加。

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對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委書記報告,市委書記應給予回復。必要時,及時向市委常委通報有關重大情況。

第五章監督辦法

第二十六條認真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按照權力之間相互監督和制約的原則,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保證市委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對市委領導班子和成員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政治紀律情況。

(二)依法執政情況。

(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

(四)執行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情況。

(五)保障黨員權利情況。

(六)堅持實事求是、密切聯系群眾情況。

(七)廉潔自律和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第二十七條加強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監督。

市委書記要帶頭接受市委全委會、常委會及其成員的監督。市委書記對常委班子成員負有監督職責,要區分對象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加強對班子成員的監督。班子成員之間要經常交換意見,互相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發揮紀檢部門的監督作用。

市委支持市紀委切實履行好監督職能,并在制度上予以保證。市紀委對重要事項的決策和權力的運用實施有效監督。市紀委發現市委班子成員有違紀行為,或接到線索比較清楚的檢舉和控告的,在報告市委主要負責同志的同時,必須報告上級紀委,任何人不得阻撓或扣壓。

第二十九條完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

市委每半年召開一次市委常委民主生活會,每年對貫徹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并向市委全委會報告自查的情況。市委書記要經常與班子成員交心談心,加強溝通。

第三十條實行領導干部崗位目標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

根據職責分工,市委常委成員制訂各自的任期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經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市委常委、市委委員要帶頭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自覺遵守廉潔從政有關準則。

第三十一條實行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員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責不下移、失責必究”的原則,明確各個決策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對給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要追究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市委領導個人推薦干部,必須負責任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研究任用后,若發現被推薦人在任用前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除免去其職務外,還要追究推薦者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

市委常委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向市委全委會述職述廉一次,并接受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實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及經濟收入申報制度。

市委常委、市委委員個人的重大事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

市委常委成員在任期內,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在調任、輪崗、離崗、退休、辭職等離任前,接受離任審計。

第三十五條實行詢問和質詢制度。

對市委常委成員執行市委全委會決議、決定中存在的問題,市委委員可按有關規定提出詢問、質詢。市委常委成員收到詢問書、質詢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說明和解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年7月4日起試行。此前有關市委工作運行機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