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現場勘查責任機制

時間:2022-04-25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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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現場勘查責任機制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也閃耀著人權保障、公平正義的時代光芒。但是,刑事司法實踐仍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整體水平欠佳、地區差異較大的刑事司法力量難以高效地懲治犯罪,“冤假錯案”似乎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有限刑事司法資源在刑事錯案上靡費益多。“杜培武”、“佘祥林”、“趙作?!眰冊诿襟w輿論中不時出現,“冤假錯案”拷問著中國刑事司法體系的權威和公正。刑事錯案有著特定的生存空問。特定時期的犯罪行為人反偵查能力、司法人員認知能力、證據調查能力、犯罪現場條件、法律規則、時限規定等,甚至還有刑事司法人員偏私枉法的因素,都有可能導致刑事司法活動偏離正道:或刑求逼供、或湮滅證據、或錯捕人犯、或事實重構謬誤,鑄成錯案。為了防治形形色色的刑事錯案,中國當前正致力于提升刑事司法人員素質、優化刑事司法組織體制,并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制,希望以此有效治理刑事錯案。在其他法治先行國家也在進行這方面的嘗試:“立法者和司法者開始考慮做一系列的改變,這些改變包括:審判改革、提高司法過程的精確性和建立聲稱無辜者的調查委員會。”②在古代中國,雖然法律并沒有以刑事錯案治理為中心進行獨立篇章的制度設計,也沒有形成以刑事錯案治理為核心的系統體制。但是,當我們透過紛繁的律法典籍、冤假錯案的治理實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刑事錯案治理法文化邏輯主線——針對刑事司法人員、當事人等的不同對象治理相結合,預防與懲戒相結合,并貫穿于主體適格、如實控告、及時偵審、依法調查、嚴懲違制等一系列刑事錯案治理機制中。在傳統中國犯罪現場勘查領域中,錯案治理的法文化邏輯體現得最為全面,它具體化為一系列機制,保障了證據收集、嫌疑人緝捕、犯罪事實重構、罪責裁判等偵審活動的正確方向。

一、傳統現場勘查機制脈絡

中國刑事司法人員較早地擺脫了對神明裁判的盲目依賴,很早就關注犯罪現場所留之“形跡”?!皩τ谏衩鞑门械乃ネ?。學者們給予了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認為神明裁判的衰退與證據事實有關,這種轉變意味著發現案件事實的任務從神明向凡人移交?!眰鹘y中國刑事司法活動較早地重視到“凡人”的“形跡”。進而,有官員提出:“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認為現場勘驗檢查乃是整個案件“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②現場勘查一直是中國傳統偵查措施中至為重要的證據采集手段,也是最為重要的綜合性偵查措施。要求官吏在犯罪現場勘查必須做到迅速及時、客觀真實、細致全面,并且在現場勘查活動中做到權力節制。雖然,這些規則難以避免所有的刑事錯案,但它們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冤假錯案”的泛濫。

(一)封建社會早期現場勘查機制早在秦時,刑事司法人員就已經關注到勘查行為的及時性和全面性,并遵循“先靜后動”的勘查規律。即使從現代現場勘查技術角度來看,它們也具有相當科學性,有效地防止了勘查人員對犯罪現場各種證據可能造成的損害,降低了錯案發生幾率。睡虎地秦墓竹簡所留存的幾則現場勘查記錄——“爰書”為我們完整地再現了秦時的現場勘查活動,其中,“經死”爰書最為典型,茲以此為例進行分析:第一,重視勘查的及時性。接到“自經”案情報告以后,主管官員“即”派遣“史、牢隸臣”“抵尸所”,前往犯罪現場進行勘驗診察。到達現場以后,刑事司法人員對尸體、場所、人身、物品展開勘驗、檢查,以了解犯罪現場真實情況,防止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③第二,勘查關注證據獲取的全面性?!氨娝苤?,偵破殺人案件是一種資源密集型的偵查活動。”④命案現場勘查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等刑事司法資源,需要對現場證據進行細致全面的收集,該爰書反映了這一刑事司法資源消耗的過程。通過對犯罪現場的實地勘查,司法官吏主要對以下痕跡和物證進行提?。汗ぞ吆圹E,如“刃疳”、“刃央”、“穴壤”、“臬索道”等刀、劍、鑿、繩等痕跡;人身痕跡,如“污血”、“瘢”、殘損肢體、“矢弱(溺)”、“手跡”、“膝跡”和“足跡”等,還包括“布禪襦”和“綦履”等各種物證。@第三,勘查遵循“先靜后動”的科學規律。該爰書較為清晰地反映了現場勘查的一般規則:“先靜后動”,即先進行靜態勘查,再進行動態勘查。在對“自經死”現場的實地勘查過程中,先不解開繩索,尸體仍懸掛原處,不變動任何現場物證,對之進行仔細勘查,查明懸掛的處所、繩索、結套方式、支點。接著,“解索”,對尸體進行翻檢查探,并擴大現場勘查的范圍,對現場周圍進行踏勘搜索。@在勘查過程中,先外圍、后中心,先環境、后尸體,對于“自經”死尸及其懸吊場所進行細致勘查。

(二)封建社會中后期現場勘查機制在宋以后的現場勘查過程中,法律對勘查要求越來越嚴格:不但對刑事司法官吏等勘查參與人提出了嚴格要求,而且對踏勘步驟和細節要求更加細致?!断丛┘洝分械南嚓P記載為我們提供了分析的范本:其一,勘查活動必須由正印官主持。正印官須“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清時要求“(正印官)親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強調具有較高素養的正印官對下級刑事司法人員勘查行為進行監督,防范弄虛作假,以此防范錯案的發生。其二,明確了各勘查參與人的地位和作用。宋慈在《洗冤集錄中要求“行兇人”、“土著、“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和“鄰?!钡葏⑴c勘查,并明確各人所需承擔的相應任務。一方面,各方參與,尤其是“行兇人”和“鄰?!钡戎ぐ盖檎叩膮⑴c,有利于案件事實的迅速查明;另一方面,各方參與有利于形成制衡格局,監督刑事司法人員依法辦案,防止刑事錯案的發生。其三,勘查步驟要求更為細致。宋朝要求刑事司法人員抵達現場,先進行現場訪問,再進行實地踏勘。并且,還細致規定了現場訪問的順序:先是詢問“死人骨屬或地主”,接著詢問“干系人及鄰?!钡?。其四,勘查過程需進行適度公開。南宋要求刑事司法人員“勒令行兇人當面,對尸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明清時期則要求仵作在實地勘查過程中須“檢報”“質對”,以防弄虛作假?!?正印官)親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眾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后成招?!爆F場勘查向犯罪嫌疑人、干系人及鄰保等公開,并進行證據質證,刑事司法人員不敢公然舞弊,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事錯案。這些規定若能平穩運行和切實遵守,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防范刑事司法官吏主觀臆斷,也能夠有效地隔絕法外因素的干擾,因勘查不實而生的刑事錯案能夠得到遏制。同時,全面及時地進行犯罪現場勘查,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證據收集、事實查明和人犯確定等,即使是在當時刑事科技較為落后的情況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絕大多數偵審活動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運行,減少了刑事錯案的發生。

二、勘查官不適格治理機制

作為一項專門性的刑事調查活動,中國傳統犯罪現場勘查都是由官方壟斷的,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各級官吏、佐雜等人員才有權進行犯罪現場勘查。秦時的現場勘查往往由基層縣丞、令史、隸臣妾等負責實施。@在遇到專門問題時,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現場勘驗和檢查,如涉及流產的犯罪現場要由“隸妾”參加勘查。@宋之后的現場勘查主體是州縣的司理參軍、縣令、縣尉、縣簿、縣丞、巡檢、都巡檢,還包括執行具體操作任務的仵作、手力、伍人等勘查人員。主官進行具體勘驗活動時,有權指揮仵作、手力、伍人具體實施。④為了防止佐雜官吏非違行為造成冤濫,宋以后的法律要求負有勘查之職的正印官必須親臨犯罪現場,主持勘驗檢查活動。唐宋以后,能充任正印官往往是通過科舉的飽學之士,他們是其時代精英,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認知能力。他們深受儒家思想浸染,在刑事案件偵審過程中踐行著“慎刑”、“恤民”的中國傳統法文化精神。宋朝法律明確規定了正印官必須親臨殺傷和非正常死亡的案件現場進行勘查,受差驗尸的官員不得借故推諉。明清時期,重大疑難案件的現場勘查也由正印官負責?!嗣蕡蟮焦?,地方正印官隨帶刑書、仵作,立即親往相驗?!辈慌R場勘查的刑事司法官員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宋時的規定較有代表性:負有現場勘驗檢查之責的驗官“不親臨視”犯罪現場的,“以違制論”?!缎探y•制》日:“謂奉制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百”。清代強行要求州縣官親臨犯罪現場勘查,“不親臨(尸所)監視,轉委吏卒(憑臆增減傷痕),若初(檢與)復檢官吏相見扶同尸狀”,“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盄絕大多數正印官能夠依據“情”、“理”、“法”來偵審刑事案件,有力地壓縮了刑事錯案的空間。

三、報案人不實告治理機制

中國傳統刑事司法人員重視報案件,尤其要關注基層地保的報檢。傳統現場勘查往往始于被害人或基層治安官吏的報案,即事主或地方保甲的報詞,“呈報命案,非尸親,即地?!雹??!皥笤~者,乃通案之綱領”,報案信息關系全案的偵審,對那些涉及犯罪和犯罪現場情況的報案信息,刑事司法人員必須多加注意。由于“尸親遇有人命,多有捏砌牽連,輕重不實”,相比較而言,基層負責治安的保甲之報詞要更加可靠,“地保之報詞乃案中之綱領也”⑧。傳統法律都設定了“告不實”的懲治機制。犯罪知情人報案是重要的犯罪消息來源,對于刑事案件的偵審具有重要意義,如實報案成為中國歷代法律的必然要求。為了保障如實報檢,就必須對“不實告”進行制裁和禁絕。一方面,傳統法律對“告不實”進行分類懲處。秦朝按照“告不實”的主觀內容,區分“告不審”和“誣告”?!案娌粚彙币蚱浞枪室獾闹饔^特點,告舉者可從輕處罰。秦時還結合“誣告”的罪名和數額,區分“告盜加贓”、“全誣”等,分別處刑。唐時,“若事容不審,原情非誣者,上請?!蓖瑫r,對“誣告”的行為類別進一步規范,細致區分不同行為,并設定相應處罰,《大清律例》設定了很多較有特色的“誣告”行為分類和懲治制度,如區分“誣告”、“反誣”、“受雇誣告”等。另一方面,傳統法律設定了嚴厲打擊“誣告”的懲治機制。對于故意所為之“誣告”,基本所有的王朝都持有同一的策略和制度,即“誣告反坐”,并根據所誣告對象、誣告罪名等因素各增減其刑等。秦時實行“誣告反坐”和“誣告罪不相及”,誣告犯罪者并不連坐其親屬或鄰伍。唐朝在懲治誣告方面另有創新:將五服入律的成果體現其中,以親屬之間服制的遠近,定誣告罪刑罰之輕重。同時,在有代書人的誣告情形下,不但誣告者要承擔責任,“為人作辭牒”的代書人也要承擔誣告責任,這就構成了包括誣告“連帶”懲治在內的完整體系?!洞笄迓衫穼φ_告行為加等反坐,并按照所誣之罪以及所造成的后果來配置誣告處罰,此外,它還要求誣告者對被誣者財產性損失進行補償。

四、現場保護不力治理機制

在犯罪現場能夠提取到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多種證據,它們為重建犯罪提供第一手信息和線索。但犯罪現場又具有變動性,容易受到自然界、人為等多種因素影響而變化,必須在勘查進行前和進行中盡可能地保持犯罪現場原貌。秦朝已要求對犯罪現場進行“封守”,其實質就是犯罪現場保護,該任務由典史、公士、里人等共同承擔。相關人員必須“以律封守”,嚴格劃定“當封者”的范圍,并執行相關的“封具”法律。犯罪現場保護的撤除,須由主司下令,不可隨意撤除保護。這使得犯罪現場保護有章可循,保證了犯罪現場中各種證據的完整性,有利于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確的判斷。宋時法律要求“血屬、耆正副、鄰人”保護犯罪現場中發現的尸體,“復檢官驗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尸與親屬。無親屬者,責付本都埋瘞,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眰鹘y法律都要求官民保護犯罪現場,并對現場保護不力的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秦時,對于“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的失職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清朝規定,保護命案犯罪現場的“里長地鄰”,若將尸體“移他處及埋藏”,處以杖八十的刑罰?!耙灾率?,杖一百;殘毀及棄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棄而不失及髡發若傷者,各減一等;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準竊盜論,免刺?!盄各根據其保護不力行為后果,分別處以不同刑事處罰,以此督促官民對命案等重大犯罪現場的保護。

五、勘查延宕違限治理機制

同其他刑事司法行為一樣,現場勘查這種綜合性偵查措施也必須遵循迅速及時的運作原則。歷朝法律都強調現場勘查措施的及時性,并為之設置了一系列時限制度。秦《封診式》“賊死”、“經死”等爰書中載有“即令令史某往診”,雖然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但要求令史等官吏在案發后“即~‘往診”犯罪現場,當可視為傳統現場勘查時限制度之淵藪。唐時對拷死人犯的現場,要求有關官吏立即對拷訊現場進行勘查?!短坡墒枳h》“拷囚不得過三度”條對“依法拷決,而邂逅致死”的現場勘查作出了規范,要求“長官以下,并親自檢勘”,“若長官等不即勘檢者,杖六十?!彼沃蟮闹袊鴤鹘y法律對命案現場勘查做出了具體時限規定。南宋律法要求勘查官吏接到驗尸公文——牒——后,必須在兩個時辰內出發,若“受差過兩時不發,遇夜不計……各以違制論?!币划敨@知犯罪,法司官吏應“一面差拘兇首,勿使疏脫,一面傳集仵作刑書,單騎簡從,親經相驗”?,F場勘查結束后,應“當日內申所屬”,@檢驗結果于驗尸當日向上司匯報。明清時期京城犯罪現場勘查過程中,“京師五城指揮相驗城內不得過兩日,關名不得過三日?!薄叭缫粫r案件坌集,指揮不能分身者,準委副指揮、吏目代驗,仍歸指揮承辦。儻指揮有心規避、委驗之員有心推卸者,巡城御史稽查參奏,御史姑容,經他人查出參奏者,一并交部議處?!敝袊鴤鹘y律法設定了勘查違限的責任機制,懲治推諉拖延的刑事司法人員。在勘查時限責任制度中,以《大清律例》的相關規定最具代表性:“凡(官司初)檢驗尸傷,若(承委)牒到托故(遷延)不即檢驗致令尸變;……正官杖六十,(同檢)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盄通過懲治現場勘查官吏違反時限的非法行為,以防“為時愈久,滋弊愈多,死骨有蒸刷之慘,生命含覆盆之冤”。

六、錯漏勘查刑案治理機制

國家追訴和懲罰犯罪的前提是查明犯罪事實,而查明犯罪事實必須建立在堅實的證據基礎之上,這就要求歷代司法官吏必須實事求是地進行現場勘查,獲取犯罪現場中留存的各種證據材料和犯罪線索。傳統律法明確要求現場勘查必須如實進行,不得檢驗不實,不得漏檢,以期杜絕弄虛作假,減少錯案的發生。一方面,傳統法律對刑事司法人員“檢驗不實”的違法行為設定了嚴厲的制裁機制。《唐律疏議》“詐病死傷檢驗不實”條規定:“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雹軐Σ粚崿F場勘驗檢查行為區別故意和過失,并根據“實病死及傷”與“檢驗所得”之間的誤差,分別定罪處刑?!端涡探y》沿襲了這一如實檢驗的責任規定,并具體化為:“檢驗不實同詐妄,減一等,杖九十?!薄洞笄迓衫贰皺z驗尸傷不以實”條規定:“不為用tl,檢驗,移易輕重、增減尸傷、不實定執、致死根因不明”,不同官吏分別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正官杖六十”,“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柏踝?、行人”檢驗不實的,“罪亦如之?!蓖瑫r,清律還規定“因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苯Y合不如實勘查造成的后果嚴重性,對不實檢驗行為計贓確定刑罰等級。另一方面,傳統法律要求重案、疑案強制勘查,對刑事司法人員漏檢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宋朝明文規定“諸因病死謂非在囚禁及部送者,應驗尸?!鼻宄梢幎ǎ骸胺参宄怯鲇忻浮?,“金刃、自戕、投井、投繯等案”,必須進行現場勘查,“令該城指揮照例驗報,由該城御史審訊,轉報刑部核覆審結?!比粜淌滤痉ㄈ藛T漏檢這些必須勘查的案件,法律要求“將該城官員指名參處。”對重案疑案犯罪現場進行強制性勘查,可以有效地制止民間私和,也可以限制各級刑事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防止不法官吏上下其手、放縱犯罪、炮制冤獄,有利于勾連犯罪線索,佐證刑事案件偵審的正確方向,確保國家刑罰權的有效實現。

雖然,傳統中國在治理刑事錯案過程中,存在著“國家本位主義”、“民刑不分”、“等級身份色彩濃烈”等中華法系固有的局限。但是,為了防止案件偵審走入歧途,不同時期的中國法律也都規定了一系列犯罪現場勘查制度,并體現出了較為鮮明的刑事錯案治理法文化邏輯主線:其一,不同對象治理相結合。既治理正印官不親臨犯罪現場勘驗檢查的違法行為,也治理報案人不如實報案的“不實告”行為。其二,預防與懲戒相結合。中國傳統法律為犯罪現場勘查規定了較為發達的一系列機制,既設定了正印官親臨犯罪現場檢驗、如實報案、現場保護、及時勘查、全面勘查等機制,也設定了相應懲戒機制,包括:懲戒勘查主體不適格,打擊報案不實告,懲治勘查拖延推諉、嚴控勘查權肆意濫用、嚴懲勘查錯漏詐偽等治理機制。其三,民事補償、行政懲戒與刑事處罰相結合。如《大清律例》要求誣告者對被誣者財產性損失進行補償。對于違法現場勘查規則的違法行為,既有“指名參處”、“稽查參奏”、“交部議處”等行政懲戒治理方式,也有“杖”、“徒”等刑事處罰治理方式。這些隱現于傳統中國豐富的律法典章和偵審實踐中的法文化,既是千百年來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的經驗積累,也凝集了數以億計的中國人智慧的結晶,帶有相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即使是在現今刑事司法活動中仍有值得借鑒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