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工作規定
時間:2022-10-11 0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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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推進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制度化建設,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基層的實際情況,特對各鎮和市機關部門(單位)的干部任用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堅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賢的原則,嚴格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規定的工作程序進行。
二、選拔任用干部應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民主推薦。提拔任用干部,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在方法上,可以根據擬任崗位進行定向推薦,按推薦情況由領導班子討論確定考察對象;也可先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建立后備干部隊伍,在需要選拔任用時再從后備干部中選擇人選,由領導班子討論確定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的有效期為一年。
領導個人向組織推薦擬用人選,應當寫出書面推薦材料,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個人推薦的人選,在單位組織的民主推薦中得不到多數人認可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2、組織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須組織考察組進行考察??疾旃ぷ鞯慕M織實施,各鎮由組織辦負責;市機關建立黨委(黨組)的部門由黨委(黨組)負責,其他部門由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和科室負責。
考察一般采用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發放征求意見表、專項調查等方法進行。為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應積極實施考察預告制度,以擴大考察面,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考察人員應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提出相應的任用意見,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如實向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匯報。
3、集體討論。干部職務的任免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的形式:各鎮為黨委會議;市機關建立黨組的部門為黨組會議,建立黨委的部門為黨政聯席會議,其他部門為行政領導班子會議。
領導班子在討論決定干部任用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由黨委組織委員或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逐個介紹考察對象的情況,并回答班子成員提出的問題;
②與會人員進行醞釀討論,對任用事項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
③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以應到會領導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任免決定。
在討論干部任用事項中,如出現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對已經決定的干部任免事項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領導班子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領導班子對干部任用的討論情況,應當在專用記錄本上作出詳細記錄。
4、任前公示。屬提拔使用的干部(選舉產生的除外),一般應實行任前公示。公示可采用印發“任前公示通知”、在有關會議公開傳達、在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單位的所在地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中如有不良反映,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將結論向領導班子匯報,并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有關情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經過調查核實后,可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①反映的問題不存在的,或者屬于一般性缺點、錯誤不影響提拔任用的,辦理任用手續;
②在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由領導班子集體復議后不予任用,其中屬于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③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寫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辦理任職手續,并將有關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備查;以后如經查實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且影響任職的,解除所任職務并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5、上報審核(征求意見)。按規定需要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或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應及時進行報審或征求意見,經同意后再予任用。
①下列干部的任免應報市委組織部審核,報審時應填寫統一制發的《職務任免(職數平衡)審核備案表》一式二份(屬提拔使用的另附考察材料一份):
市委各部委辦局和直屬單位、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各群團機關的內設機構正副職;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公司)和直屬單位的內設機構正職、組織人事科室的副職和兼有組織人事工作職能的科室副職;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的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市機關部委辦局的派出機構及其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
各鎮黨委部門的秘書、干事,群團組織的負責人;副鎮級建制的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和黨工委副書記;盛澤鎮城建管理辦公室、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的副職。
②鎮、局雙重管理干部的任用,主管方須以書面形式向協管方征求意見,必要時,應邀請協管方參與考察。協管方在收到征求意見書后,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在半個月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以市機關部門為主管理的干部有:
土地管理所、交通管理所、水利管理服務站、環境監理站、衛生院的行政正副職。
以鎮為主管理的干部有:
農業服務中心(含畜牧獸醫站)、文廣服務中心、經濟服務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含人才管理服務站)、計劃生育服務站(含農村衛生所)、建設管理服務所、成人教育中心校(含鎮委黨校)、財政所、環衛所的黨政正副職,以及市機關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黨內職務。
實行垂直管理的市條線部門在對其派出機構行政正副職任用時,也應在任前主動征求鎮黨委意見。
6、任用談話。對各類干部職務的任免,領導班子應及時指派人員進行談話,根據干部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任職教育。任免談話的時間安排一般為: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后可以直接任免的,在會議決定后進行;需要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或向有關單位(部門)征求意見的,在報審(或征求意見)同意后進行;實行任前公示的,也在領導班子會議確定后進行,但談話時應講明需要任前公示的情況,教育其正確對待群眾反映,如公示中有不良反映或者公示后經復議取消原任職決定的,應重新進行談話。
三、單位(部門)內部平職易崗交流、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等干部職務任用,可視情減少相關環節,但集體討論、上報審核(征求意見)和任用談話等工作不得簡化。
實行競爭上崗的,按競爭上崗的有關規定辦理。
黨組織、群團組織和村(居)民自治組織在換屆時的干部職務任免,按各自《章程》的規定實施。
四、干部職務任免后,須認真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1、任免發文。由組織人事部門或兼有組織人事工作職能的科室起草任免文件,經單位(部門)主要領導簽后,按規定格式下發:黨內職務由黨委發文,行政職務以單位(部門)名義發文,群團組織、村(居)民自治組織等選舉產生的職務按各自的規定發文。
2、上報備案。下列干部職務任免后,應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市經濟開發區各內設機構和開發總公司的副職、紀工委委員、副主任科員、副局級干部;黎里中學、平望中學、同里中學、蘆墟中學、北厙中學、銅羅中學、松陵一中、松陵三中、震澤一中、廟港中學和絲綢中專(二職中)的黨政正副職;龐山湖良種場的黨政正副職,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公司)和直屬單位內設機構(組織人事科室除外)的副職,報市人事局備案。
3、材料歸檔。各類干部職務任免后(包括黨內職務、村委會成員等選任制干部),均應按規定填寫《干部任免審批表》,及時歸入本人檔案;屬提拔任職的,還應將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五、選拔任用干部是一項嚴肅的工作,規范干部任用程序則是貫徹落實《條例》、防止用人不正之風的重要內容。各單位各部門在干部任用中,應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1、不準以個別通氣、領導圈閱或書記辦公會等形式,代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和未經考察提拔任用干部;
3、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個人改變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4、不準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干部考察的情況和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5、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調離后,干預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6、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
六、本《規則》適用范圍為各鎮、市機關各部門和市直屬事業單位。市經濟開發區、汾湖度假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