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監督工作責任制度
時間:2022-10-13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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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干部監督工作,明確干部監督的責任,促進干部監督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的責任,是指各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的日常監督及干部選用工作監督中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干部監督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程序進行,堅持黨性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廣泛走群眾路線。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的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方縣級以上(含縣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及其工作部門。
第五條實施監督的主要對象:
(一)國家公務員。
(二)參照國家公務員條例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群團組織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實施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政治紀律。政治上是否堅定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思想上和行動上是否同黨中央、上級黨委保持一致;是否樹立了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崗位職責。是否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開拓進取,勤奮敬業,創造工作實績。
(三)選任干部。是否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嚴格按《條例》規定辦事,堅決反對和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四)民主集中制。是否有全局觀念,自覺維護班子團結;是否做到“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五)廉潔自律。是否正確對待名利、權力和地位;是否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是否對親屬或身邊工作人員嚴格管理。
第七條黨委(黨組)應承擔的責任:
(一)對貫徹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干部監督工作的法規、條例、制度情況負責。
(二)研究干部監督工作的重大問題,分析干部監督工作現狀,對研究制定的干部監督工作計劃和組織實施情況負責。
(三)堅持標本兼治,對貫徹落實各項干部監督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干部監督管理機制情況負責。
(四)堅持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對干部進行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情況負責。
(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干部的行為,防止和糾正各種不正之風,對嚴肅查處領導干部的各種違紀違法案件情況負責。
(六)領導和組織干部監督工作,對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干部監督職責情況負責。
第八條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承擔的責任:
(一)根據中央有關干部監督工作精神,按照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的部署,對研究制定的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的干部監督工作計劃、目標要求、落實具體措施情況負責。
(二)召集黨委(黨組)會議,聽取本級干部監督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干部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班子成員履行監督職責情況負責。
(三)對開展干部的日常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負責。
(四)研究干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對糾正查處的案件和上報的有關情況負責。
(五)對向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提出改進和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
第九條班子其他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
(一)對貫徹落實領導班子研究提出的干部監督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具體措施的實施按其分工負責。
(二)對履行班子內部監督職責情況負責。
(三)對分管部門的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情況負責。
(四)對向單位黨組織提出的改進和加強干部監督的意見和建議負責。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應承擔的責任:
(一)具體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組織部門關于干部監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干部監督工作現狀,對研究制定的干部監督工作計劃、措施和具體組織實施情況負責。
(二)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及時收集干部信息,對針對干部的思想素質狀況,開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情況負責。
(三)建立健全干部監督工作信息網絡,協調各監督部門之間的關系,對是否積極爭取各監督部門的支持情況負責。
(四)對強化領導干部的目標管理和實績考核情況負責。
(五)對檢查、督促、落實有關干部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情況負責。
(六)對向黨委(黨組)提出的改進和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對干部監督工作負總責,班子主要領導負主要責任,分管工作領導負直接責任,上級黨委班子主要領導、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連帶責任。
對未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的有關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一)監督對象觸犯刑律的,視其履行監督責任情況和責任大小給予責令辭職、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外職務等組織處理或處分。
(二)監督對象被開除黨籍的,視其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和責任大小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三)監督對象被留黨察看的,視其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和責任大小給予誡勉、警告等組織處理或處分。
(四)監督對象被撤銷黨內職務的,視其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誡勉等組織處理。
(五)監督對象被警告、嚴重警告的,視其履行監督責任情況和責任大小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等組織處理。
(六)被監督班子受到處分或處理的,視監督者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和責任大小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和處分。
(七)與被監督者共同犯錯誤的,給予責令辭職、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外職務等組織處理或處分;涉嫌共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
第十二條實施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責任、直接責任與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中除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外,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其他組織處理由組織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本責任制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責任制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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