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尖人才選拔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3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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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和全市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拔尖人才管理,促進人才隊伍建設,為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管理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人才政策,堅持黨管人才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大力培養選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推進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加速建立有利于發揮專業技術人才作用的激勵機制,促進“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良好社會風尚的進一步形成,激勵全市各類人才為實施三大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三條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范圍為本市各級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單位、非公有制企業中直接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管理、研究的工作人員和直接從事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重點選拔在科研和生產一線直接從事科研、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堅持好中選優、優中拔尖、確保質量。
第四條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的條件: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成果突出,自主創新能力強,在全市同行業中有較高的威望,一般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近3年來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獲得過省(部)三等或市(廳)二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獎)和哲學社會科學獎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二)獲得過國家發明專利或三項(含三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其成果轉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在引進、消化、開發、推廣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中,解決了關鍵技術問題,其技術處于省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四)被列為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重點學科、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技術完成人或負責人,研究成果處于省、市領先地位;
(五)在經濟管理(包括財政金融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創造,達到全省領先水平,本人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人員;
(六)在全市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中,所領導的企業經濟效益、納稅額和職工工資年增長率名列前茅,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家;
(七)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顯著,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發揮了較大作用,所創建的教育教學方法取得良好效果且在同行中產生較大的影響;承擔省部級以上的課題,并有兩項以上相應的成果的人員;
(八)在全市衛生醫療行業,主持市以上重點科研課題研究,技術精湛,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成績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在省部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3篇以上專業論文的人員;
(九)在文藝、體育、新聞、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專業技術造詣較深,作出較大貢獻,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專業獎項的人員;
已被評為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人員、甘肅省優秀專家、甘肅省“333人才工程”和“555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不再作為市拔尖人才推薦人選。
第五條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推薦人選可優先從作出顯著成績的市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和縣區級拔尖人才中產生。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的外地(外籍)人才符合條件的,也可推薦。
第六條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選拔,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負責會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具體組織實施。選拔程序為:
(一)公布條件。下發通知,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推薦條件、辦法和程序。
(二)逐級推薦。人選的產生,一般首先由個人向所在單位申請(自薦);所在單位核實材料,征求單位職工意見;經單位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后,填寫《**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人選申報表》,連同被推薦者的成果證書復印件、實績材料等,由單位報主管部門(單位)審議上報。縣區的推薦材料由當地組織、人事、科技等部門組織審核報縣區委討論后,報市委組織部;市屬單位的推薦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直接報市委組織部。
(三)資格審核。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事局、科技局,對上報的推薦對象進行資格審核和初選。
(四)社會公示。初選對象名單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公示中反映的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五)組織審批。經公示后的人選名單,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審議批準。
(六)命名。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命名,并頒發《**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證書》。
第七條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享有下列待遇:
(一)參政議政。各級黨代會代表中專業技術人才代表,應優先從高層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的黨員中遴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經濟(包括企業)、科技、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科學、新聞出版和文化藝術等界別委員,應優先從高層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中遴選;根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各縣區、各部門和各單位對拔尖人才應量才重用,對適合擔任領導職務的,要大膽提拔;積極組織拔尖人才建言獻策,發揮其在規劃管理、項目論證等宏觀、微觀決策中的咨詢作用。
(二)參與學科建設、學術活動和人才培養。注重發揮人才群體優勢,提高組織程度,有計劃地組織拔尖人才直接參與重要科研課題、技術攻關的具體指導,發現并培養一批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拔尖人才申報的科研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科研經費確保專款專用。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對其科研成果的開發應用,應在政策、經費等方面予以優惠和支持。
(四)保證拔尖人才辦公、科研開發等必需的場所和設施。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單位為他們提供必備的辦公設施及圖書、報刊資料。
(五)拔尖人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可不受本單位指標限制,優先予以聘任;亦可優先參加評聘市內有效的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拔尖人才參加各類人才評獎評選活動。
(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內,經年度考核稱職以上,每月發放100元津貼,所需費用由市財政解決。
(七)對拔尖人才實行醫療保健制度。在管理期內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具體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八)本市引進的外地拔尖人才,報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享受本地拔尖人才同等待遇。
第八條每屆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管理期為3年,具體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其主要管理措施為:
(一)協調服務。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事局對市拔尖人才進行綜合管理服務,包括提出擬訂和修改有關政策的建議,檢查、督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有關待遇,組織推薦、選拔、考核、報批等工作。各縣區委組織部及市直有關部門協助做好有關管理服務工作,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服務。
(二)培訓教育。市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論教育納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訓規劃,3年內至少輪訓1次,時間不少于20天。組織他們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理論素養,引導他們樹立求實、創新、協作、獻身的良好職業道德。所在單位每年為他們安排一定時間進行脫產業務學習或參觀考察,幫助他們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他們進行國內外的學術、技術交流。
(三)宣傳表彰。加大對人才強國戰略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的社會宣傳,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市拔尖人才,新聞宣傳部門及所在單位要及時組織總結采訪,采取多種形式及時宣傳他們的事跡。管理期滿,經全面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優秀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四)走訪聯系。市委組織部、所在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要與市拔尖人才建立聯系制度,通過座談會、個別走訪等形式,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每年開展一次拔尖人才慰問活動。
(五)目標管理。拔尖人才要從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出發,結合所從事專業和單位實際,在單位黨政組織的指導下,制定個人3年工作奮斗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措施,至少達到下列情況之一:①至少獲得1次市廳級二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獎);②在省部級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③引進、推廣1項以上國內外先進生產技術,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④承擔省級以上課題,有相應成果或進展順利;⑤獲得1項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專業獎項。所在單位應為他們完成奮斗目標提供相應的保障條件。
(六)跟蹤考核。市委組織部對市拔尖人才進行日常跟蹤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所在單位結合專業技術年度考核,每年對拔尖人才進行一次工作目標考核。管理期滿時進行一次全面考核,經考核完不成目標任務的,不再列入拔尖人才管理。
(七)建立檔案。市委組織部建立市拔尖人才業績檔案,內容包括:人員登記表、科研成果和獲獎證書復印件、著作及論文目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年度考核情況、參加國內外學習培訓和學術活動等情況。所在部門和單位要每年上報一次其政治思想、業務工作、科研成果、年度考核、進修學習等方面情況及有關材料復印件。以此建立高層次人才庫,為省委直接掌握聯系的高級專家人才庫提供支持,并作為省委組織部人才庫的一個子庫。
(八)動態管理。在管理期內,犯有錯誤造成不良影響,或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創新能力不強或在同行業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技術示范作用不充分,工作成效不明顯,不宜繼續作為拔尖人才管理的,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提請市委取消其拔尖人才稱號。管理期內調離本市的不再享受有關待遇。管理期滿,重新進行調整補充,原列拔尖人才根據考核結果,符合選拔條件的,可以繼續選拔為拔尖人才;不符合條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的,不再列入拔尖人才管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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