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制度

時間:2022-10-16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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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拔尖人才選拔培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中青年拔尖人才隊伍建設,加大人才資源開發力度,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選拔

第二條選拔的范圍和對象為:全區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民營企業和個體大戶)直接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和從事技術開發、推廣、應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條件

第三條基本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為民服務、奉獻社會的宗旨,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專業基礎扎實,自主創新能力強,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在本行業乃至全區處于領先地位;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嚴謹的科研作風;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其中45周歲以下不少于60%,貢獻特別突出者,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四條具體條件為近三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獎勵者;

(二)在應用技術研究、推廣領域,獲得區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員;

(三)在生產經營一線推廣、應用新成果、新技術、新工藝,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主要負責人;

(四)在區以上科技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中,擔任研究、設計、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并作出突出貢獻者;

(五)科研產品獲得國家專利權者;

(六)科研論文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3篇以上,或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1篇以上,或者獲得市級以上優秀論文獎1篇以上的主要作者。

第四章程序

第五條選拔工作在區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由區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中青年拔尖人才每三年選拔一次,人選一般由單位推薦,個人也可以自薦,但須經所在單位和行政隸屬部門研究同意。

第七條區委組織部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各單位推薦上報的人選對照選拔條件進行綜合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區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并公布。

第五章培養

第八條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培養周期為三年,培養時間從入選的當年起計算。培養對象應制定三年工作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確保園滿完成。

第九條中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單位每年要為他們安排一定的時間進行業務學習、進修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科技等部門要為他們掌握國內外最新學術動態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條努力創造有利于中青年拔尖人才健康成長的環境及條件,對他們從事科研活動或學習深造的,所在單位要盡可能地提供方便。要有計劃地把中青年拔尖人才安排到科研、開發、推廣應用和重大項目或重點課題的負責崗位上去,并在經費和儀器設備上給予重點支持和保證。有關部門對他們所承擔的重大科技項目和重要研究課題應予以優先立項。

第十一條充分發揮中青年拔尖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注意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依法確定他們在科研、開發等活動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他們應有的報酬。作出突出貢獻的,予以重獎。

第十二條新聞輿論部門要加大對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宣傳力度,宣傳他們嚴謹務實、勤奮進取的工作精神,宣傳他們取得的重大成果以及成果轉化后所帶來的顯著效益,以提高其社會影響力,在全區上下營造“雙尊”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管理

第十三條中青年拔尖人才由區委組織部負責管理,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區委組織部對中青年拔尖人才在培養期內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將其取得的業績和獎懲情況存入《中青年拔尖人才檔案》,作為管理期滿時考核的依據。

第十五條中青年拔尖人才的跨區調動,須經本單位同意,并報區委組織部批準。

第十六條中青年拔尖人才在培養期內,每年發給圖書資料津貼500元,由區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和所在單位分別提供300元和200元。

第十七條中青年拔尖人才參加職稱評聘,同等條件優先評聘,有突出貢獻的可以破格晉升。

第十八條評選、推薦區級以上優秀知識分子、先進科技工作者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原則上從中青年拔尖人才中產生。

第十九條中青年拔尖人才如在政治上或其它問題上犯有嚴重錯誤的,所在單位應及時提出意見,經區委組織部審查,報區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中青年拔尖人才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