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虛假公款報銷制度

時間:2022-10-14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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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虛假公款報銷制度

第一條為嚴肅財經紀律,制止和防范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是指單位或個人故意開具虛假的物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的發票公款報銷,或者以其他不符合財務規定的單據、憑證公款報銷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的單位是指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適用的個人是指本省的共產黨員和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一)以購買辦公用品等名義開具虛假發票,或在物品采購過程中開具超額的數量、單價和金額等虛假內容的發票公款報銷的;

(二)在經辦會議(培訓)、接待等公務活動中,開具虛增的會議(培訓)人數、天數或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虛假發票公款報銷,以及將不屬于公務范圍內的開支列入公款報銷的;

(三)以工程修建、車輛維修等名義或擅自設立其他名目,套開虛假發票或者開具虛假金額的發票公款報銷的;

(四)以學習、培訓、調研、考察等名義變相公費旅游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的;

(五)濫發錢物或為其他用途套取資金而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的;

(六)在辦理發票公款報銷過程中,缺乏相關附件證明或手續不全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的行為。

第五條財務人員明知是虛假發票不加以制止而予以公款報銷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行政降級至行政開除的處分。

財務人員徇私舞弊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的,從重處分。

第六條在發票報銷的審批審核中,對發票的真實性、完整性疏于職守或縱容包庇,造成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發生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處分。

在發票審批審核中徇私舞弊的,從重處分。

第七條授意、指使、強令、脅迫會計機構、財務人員及其他人員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第八條具有行政和經濟管理職能的機關、單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企業在生產經營、商業經營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或提供虛假發票公款報銷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第九條單位發生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案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條經貿(商業)、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在職責和管轄范圍內對發票的監督管理不力,失職瀆職,造成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發生或出現嚴重后果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串通、縱容、包庇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

(二)檢舉、揭發同案人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或對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負有領導責任,但能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

(四)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阻撓、抗拒執紀執法人員依法對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開展檢查活動的;

(二)打擊報復檢舉、揭發、控告人的;

(三)有預謀有組織地進行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活動,或者有兩種以上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

(四)有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違紀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黨員和干部的管理權限以及有關處分程序的規定處理。

對開具虛假發票已公款報銷的違紀金額,應按規定予以追繳。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情節較重,指個人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違紀金額人民幣達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單位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或者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指個人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違紀金額人民幣達5000元以上、單位100000元以上,或者手段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多次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報銷的違紀數額處理。

共同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的,對主要責任人按報銷總額處理,對其他責任人按本人承擔的數額處理。

第十五條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涉嫌貪污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福建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