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組織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時間:2022-10-14 0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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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民主評議黨員是從嚴治黨,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組織戰斗力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使這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批轉中央組織部《關于建立民主評議黨員制度的意見》的要求,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全省城鄉所有基層黨組織,都應建立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凡中共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都應按證式組織關系參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評議黨員活動。
第三條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在黨委的領導下,以黨支部為單位進行,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可安排在年終工作總結或"雙爭"評比時間進行,時間應相對集中,方法要簡便易行,注重實效。這項工作要與"雙爭"活動目標管理結合起來,即年初按照黨章規定的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和黨員條件,結合兩個文明建設實際,對每個黨支部和黨員提出應當達到的目標;平時根據這些目標加強對支部的督促檢查和黨員的教育管理;年終結合工作總結或"雙爭"評比,對支部和黨員完成目標情況進行評議。
第四條民主評議黨員要堅持標準,保證質量。要用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去衡量每個黨員,要把評議內容和解決問題的重點放在堅持黨員的先進性上。通過民主評議,檢查和評價每個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情況,表彰優秀黨員,清除腐敗分子,處置不合格黨員,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二章民主評議黨員的基本內容
第五條民主評議黨員的基本內容:
1·是否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把實現現階段的共同理想同腳踏實地地做好本職工作結合起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2.是否堅決貫徹執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工作,為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3·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維護改革大局,證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在個人利益同黨和人民的利益發生矛盾時自覺地犧牲個人利益,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4·是否切實地執行黨的決議,嚴守黨紀、政紀、國法,堅決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艱苦奮斗,廉潔奉公。
第六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民主評議黨員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是:黨員的政治立場和政治傾向問題;少數黨員經不起執政、改革開放和發展商品經濟、反和平演變考驗的問題;一部分黨員標準不高、要求不嚴、黨員作用不突出或不起作用的問題。各級黨組織要結合黨員思想實際,確定每次評議的內容和重點,有針對性地解決黨組織和黨員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民主評議黨員的方法步驟
第七條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方法步驟是:
l·認真準備。評議前,黨組織要作出具體計劃和安排;在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明確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對重要問題,事先要做好調查核實工作;針對黨員的現實思想,搞好動員。
2·學習教育。組織黨員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學習中央、省委的有關文件,學習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有關著作和重要論述,緊密結合形勢、任務和黨員思想實際,對黨員普遍進行在新形勢下堅持黨員標準的教育"學習教育方法可以多種多樣,但要講求實效。
3·自我總結。在學習討論的基礎上,每個黨員對照黨員標準和評議內容,認真總結一年來的思想、1作、學習等方面的情況,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明確努力方向。
4·民主評議。召開黨小組會或黨支部會,先由黨員自我總結,然后對黨員逐個進行評議。評議時,要實事求是,是非分明,敢于觸及矛盾,認真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要把認真聽取黨外群眾意見作為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規定程序。各級黨員領導干部,都要以普通黨員身份,自覺參加所在黨支部的民主評議。
5·組織審定。支委會對黨內外評議的意見,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綜合,形成組織意見,反饋給本人。
6·表彰和處理。對模范作用突出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基層黨委審核,報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授予優秀共產黨員的稱號??h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被評為優秀黨員,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對評議中揭露的違法亂紀等問題,要認真查明,嚴肅處理。對不合格黨員,要妥善做好組織處置工作。
第八條在民主評議中,主要是評出優秀黨員和不合格黨員。有的農村和企業對每個黨員都評定檔次,如效果不錯,黨員又愿意接受,可以繼續試行,但應注意檔次劃分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結束后,黨組織應認真搞好總結,修訂"雙爭"活動目標,進一步健全黨內生活制度。
第四章對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
第十條處置不合格黨員,必須遵循"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十一條對經民主評議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置:
1·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經教育仍無轉變的黨員,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從黨內除名。
2·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繳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工作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3·應勸退、除名或應按自行脫黨處理的黨員,本人已認識錯誤并有改正決心和行動,懇切要求留在黨內接受組織考驗的,可給予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的時間一般為1年,有的也可以半年。
4·評議時,凡發現預備黨員犯有嚴重錯誤,已不符合預備黨員條件的,即可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對犯一般性錯誤的,可在討論其轉正問題時,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第十二條處置不合格黨員,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l·調查核實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并形成書面材料。
2·召開支委會,提出處置意見,并向上級黨組織匯報。
3·召開支部大會,報告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置意見,提交支部大會討論。討論時,應認真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為其辯護。然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形成支部大會決議。表決可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以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為有效。
4·黨支部要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勸退、除名黨員登記表》或《限期改正黨員登記表》上,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或延長預備期的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連同主要事實調查材料和證明材料一起報上級黨委審批。
5·上級黨委審批時,必須集體討論,表決決定,并將審批結果及時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要及時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會上宣布,同時做好受處置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條對黨員進行勸退、除名或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由黨支部的上一級黨委(或授權的黨總支)審批,其中作出勸退、除名處理的,須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對黨員處置不當的,縣級或縣級以上黨委有權直接進行糾正。
第十四條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處置,應按干部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第十五條上級黨組織對黨支部上報的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決定,應及時予以審批。黨支部大會通過的處置決定,從上級黨組織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處置不合格黨員,必須嚴格掌握政策界限。要注意把由于組織不健全,處于軟弱渙散狀態,不開展黨的活動,造成黨員不能正常參加黨的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同黨員本人不愿意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愿意履行黨員義務區別開來;把因長期生病等情況不能參加黨的活動,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消極落后,不起黨員作用區別開來;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錯誤,并決心按黨員標準要求自己,同拒絕接受教育或屢教不改區別開來。
第十七條對要求退黨的黨員,一般應同意其退黨。對因年老多病等原因,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無力發揮黨員作用而要求退黨的,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經做工作后仍堅持要求退黨的,應同意其退
黨;對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而提出退黨的,不得按退黨處理,仍須開除黨籍。
第十八條對于分子、敵對分子和腐敗分子,應堅決清除出黨,不得用勸退或除名代替。
第十九條對違犯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要按照紀檢機關制定的有關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及時處理,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黨紀處分,也不要等到民主評議黨員時再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對違犯黨的紀律同時又在民主評議中被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要以主要錯誤事實為依據,按照有關的政策規定,工確作出結論。主要問題是違犯黨的紀律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主要問題是不合格的,應按不合格黨員處置,一般不作交叉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黨員進行組織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二十二條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經黨組織審查蓋章后應歸入本人檔案:獲優秀黨員稱號的黨員,其主要事跡材料及組織審批材料風勸退、除名黨員登記表》以及《勸退、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受到紀律處分的黨員的有關材料;《限期改正黨員登記表》?!断奁诟恼h員登記表》,待其限改期滿重新評議、作出組織結論后再歸檔。其他黨員的有關評議材料可保存在本單位的文書檔案里。
第五章限期改正黨員的教育、考察和重新評議
第二十三條黨組織要切實加強對限期改正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可采取指定素質較好的黨員進行聯系,幫助他們制訂整改措施,運用各種形式加強對他們的教育,經常分配他們做些適當的工作,幫助解決生產、工作、生活中的具體困難,以及采取定期回訪談話等措施,促使他們努力達到合格黨員標準。
第二十四條黨支部每季度要對限期改正的黨員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半年要對限期改正的黨員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的措施。第二十五條限期改正的黨員限改期滿后,黨支部要及時認真地做好對他們的重新評議工作。無故超過3個月不進行重新評議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重新評議工作一般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1·限期改正的黨員對限改期間的表現作自我總結,并向所在支部提出重新評議的要求。
2·支委會對限期改正黨員在限改期間的表現進行考察分析,提出重新評議的初步意見。
3·召開支部大會,聽取限期改正黨員的思想、T作匯報和聯系人的意見,組織黨員討論,進行重新評議和表決。
4·黨支部向上級黨委報告支部大會評議和表決情況。
5·黨委在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后,召開黨委會討論審批支部決定,并將審批意見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要及時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會上宣布。
第二十七條支部重新評議和上級黨委審批,要堅持標準,嚴格把關。對確已改正缺點錯誤的黨員,可由黨支部在《限期改正黨員登記表》有關欄目內,填上"經過支部重新評議,xxx同志己經具備做一名合格黨員的條件"的意見。重新評議后仍被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得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時間。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領導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委要把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門程,切實加強領導。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切實做好民主評議黨員的具體指導工作。
第二十九條黨委組織部門指導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主要責任是:
1·按照本細則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
2·加強督促檢查,總結交流經驗,及時發現并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更好地發揮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在加強黨的建設中的作用。
3·對不能勝任領導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要先對領導班子進行整頓和調整。對問題較多、力量薄弱的基層黨組織,應抽調得力干部指導幫助工作。
4·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要作為組織部門工作總結的一項內容,每年檢查總結一次,并綜合情況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省過去有關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規定和解釋,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