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度

時間:2022-10-16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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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為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中發〔2008〕8號)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省、市、縣(市、區)黨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根據新時期黨員隊伍結構變化,合理確定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適當增加生產和工作一線的代表名額。堅持標準,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和廣泛性。

第四條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

第五條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必須堅持擴大黨內民主、依章依規辦事,提高代表素質、發揮代表作用,積極探索創新、完善運行機制,緊密聯系實際、注重取得實效。

第二章

第六條黨代表大會代表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代表大會精神,認真行使職權,密切聯系黨員和群眾,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黨代表大會代表要模范遵守黨的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八條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提交大會的其他報告;

(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在履行職責、選人用人、黨內重大問題決策、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情況進行監督;

(七)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八)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第三章

第九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條實行代表提案制度。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提案。

(一)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聯名方式提出。提案應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提案的受理、審查和立案,并將辦理意見通知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應根據不同情況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明確主辦和協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接到提案交辦件后,應及時制定辦理方案,部署辦理工作,并于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代表,同時抄送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

(五)承辦單位在完成當年提案辦理工作后,應及時向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作出書面報告。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將提案辦理情況匯總后,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并以適當形式向代表通報。

第十一條實行代表提議制度。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采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于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代表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的提議,由同級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負責受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同意后,轉承辦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實行代表質詢制度。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黨員和群眾關注、反映強烈的問題,向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提出質詢。

(一)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一個代表團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聯名,可以提出質詢。大會主席團負責受理質詢,并決定由受質詢單位答復。

(二)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提出質詢。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負責受理代表的質詢,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同意后,由受質詢單位答復。

(三)質詢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并署上代表姓名。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提出質詢的代表要求撤回質詢的,對該案的處理即時終止。

(四)受質詢單位應認真辦理,并于接到質詢交辦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向質詢人作出書面答復,同時抄送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實行代表詢問制度。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黨的建設、經濟社會發展等問題,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及其所屬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詢問。詢問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詢問的對象和內容,并署上代表姓名。

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詢問分別由大會主席團和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受理,并根據詢問的對象、內容,決定受詢問單位。受詢問單位應在接到詢問交辦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能夠馬上答復的應及時答復。

第十四條實行代表視察、調研制度。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委員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重要工作進行視察,對涉及黨的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重大課題進行調研。

(一)視察、調研活動原則上每年安排一次,主要是聽取工作匯報,召開座談會了解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實地考察等。

(二)視察、調研工作結束后,黨代表大會代表應及時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五條實行重大決策征求代表意見制度。黨的委員會在重大問題決策前,應采用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省、市、縣(市、區)黨代表大會召開前,黨的委員會應當征求同級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同級下一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稿的意見。

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同級黨代表大會有關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實行代表聯系黨員和群眾制度。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與基層黨員和群眾加強聯系,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建議。代表中的黨員領導干部,每人還應有基層黨建工作聯系點。

第十七條實行代表參加民主評議制度。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地區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評議。

第四章

第十八條省、市、縣(市、區)黨的委員會應當建立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設在黨委組織部,負責組織、指導、協調代表開展活動,做好代表日常服務工作等。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加強與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注意聽取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黨的各級委員會應采取多種方式,有計劃地組織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學習培訓,增強其代表意識,提高其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各種會議的言論和表決,不受追究。

第二十二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安排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

第二十三條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工作經費、代表履行職責的活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開展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由同級黨的委員會負責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四條黨代表大會應為同級代表統一制發代表證。

第二十五條黨的各級委員會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及黨內其他重要情況。

第二十六條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同級黨的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一般不補選。領導干部因工作變動,需要增補為黨代表大會代表的,由同級黨的委員會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征得本人所在黨組織和有關選舉單位黨組織同意后,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及以上處分的;

(二)因出國(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的。

第二十九條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一)組織關系遷出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范圍的;

(二)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范圍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

第三十條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或者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決定,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終止的,不再恢復為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因組織關系遷回或調回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范圍工作等,經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恢復執行代表職務。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參照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相關配套制度,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