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發展制度

時間:2022-10-23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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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經濟發展制度

為推動全民創業,實現民營經濟發展的新跨越,在國家和省州已有法規、政策的基礎上,按照發展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改革企業年檢制度,根據企業的經營、納稅、銀行信用狀況,對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企業,延長年檢期限或免檢。

第二條以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入股的資本多元化形式,成立民營企業貸款擔保公司,為民營企業發展作貸款擔保。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對擔保公司

出現的風險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條鼓勵企業開發各類新產品,爭創名牌產品。獲省級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企業,兩年內其上交所得稅和增值稅的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還企業;獲國家級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的企業,三年內其上交所得稅。和增值稅的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還企業,市政府獎勵人民幣10萬元,并召開新聞會予以。

第四條鼓勵興辦農業產業化企業。符合條件的民營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享受專項貸款貼息,并減半征收其生產、水產養殖等用水資源費。從事種植、養殖業、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在用地方面對新創辦的民營企業實行優惠。按其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同,將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本級留成部分按不同比例逐年返還給企業,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予以返還;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按70%比例予以返還;5,000萬元以上的全部返還。返還資金從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中解決。

第六條鼓勵民營企業招商引資。民營企業引入項目類別、資金數額在招商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享受市招商獎勵政策,民營企業參加市政府組織的招商活動,政府給予相應的經費補貼。

第七條對新開辦的工業性民營企業,自投產年起5年內同級財政將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扶持該企業。對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員工的股份紅利,直接再注資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項目使用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項目完成后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但最長不超過5年。新建個體工商戶或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一般行業的民營企業,在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只要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出具房屋使用證明,就可視為有經營場所,允許開辦經營。農民新創辦的生產加工型企業,投資在10萬元以上的,開業3年內免征各項行政性收費。

第八條民營企業引進的中級以上職稱專業人才、技術人才或來我市投資創辦企業的外地人,注冊資本20萬元以上的,子女入學、入托按城市常住盡民同等標準收取學費。公安機關憑人事部門相關手續、工商營業執照及驗資證明,辦理家庭主要成員落戶或農轉非手續。農民在城區或城鎮創辦加工型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在10萬元以上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員準予并免費辦理城鎮戶口,允許保留原土地承包關系;子女到城市學校就讀的,與城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條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到民營企業掛職創業,在**轄區內創辦、領辦、幫辦民營企業。經批準離職期間,3年內工齡連續計算,工資照常發放(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離崗干部的工資待遇由原單位與個人協商確定),保留其職級、職稱,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在職人員標準由原單位及本人繳納。3年后,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享受原職級及各項待遇。辭職從事民營經濟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離職、辭職的技術人員在評聘專業技術職稱時,工齡可以連續計算。政府負責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創辦、領辦民營企業的,保留安置分配權5年,干部身份不變,檔案由人事部門管理,5年后不再負責分配。

第十條鼓勵興辦民營經濟園區。對建設園區的投資商給予政策扶持,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還。區內企業三年內減免各項行政性收費,三年內上繳的稅收,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30%返還給園區,用于園區所在地的基礎設施及環保、綠化等方面建設。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和組織落實。時,按新的政策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