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0-29 0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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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幫助城鄉困難群眾解決就醫難問題,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府發〔**〕75號)、《**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發〔**〕115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足府發〔**〕4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加強配合,共同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城鄉醫療救助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和管理,牽頭擬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相關管理制度,與縣衛生局、縣醫保中心共同選定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縣民政局、財政局、勞保局、衛生局和縣醫保中心要加強協作,配合做好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與城鄉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做到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
縣財政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審計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查和臨時醫療救助金的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本縣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主要是: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7—10級殘疾軍人、傷殘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補助金的在鄉老復員軍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補助金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四)其他特殊困難群眾。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低保邊緣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員;經縣救助管理站確認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五條城鄉醫療救助采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三種方式。救助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并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一)日常醫療救助。日常醫療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關規定資助城鄉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其次是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是指同時具備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無勞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和80周歲以上的老人,由縣民政局每年核發限額120元的《**縣日常醫療救助證》,主要用于門診和購藥,救助金的使用當年有效。
(二)大病醫療救助。城鄉大病醫療救助不設起助線,不限定病種,實行住院治療及時審定、及時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個救助對象全年救助總額不超過1500元。
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當年累計住院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起付線以及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300元以內的,按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的報銷比例報銷后,自負部分給予全額救助(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全額救助)。超過300元以上的,自負部分按30%給予救助。
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當年累計住院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15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全額救助)。超過150元以上的,按30%給予救助。從2010年起,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不給予大病醫療救助。
(三)臨時醫療救助。對住院治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其它低收入人員給予臨時醫療救助。對城市困難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業退休養老金最低標準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后,自負費用仍然過高的,可納入臨時醫療救助范圍給予適當救助。救助標準是個人負擔的住院治療費用超過10000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臨時醫療救助。
經縣救助管理站確認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療給予臨時醫療救助。
全縣每年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20%。
第四章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日常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日常醫療救助實行年度審批,縣民政局每年11月審批確定次年救助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享受日常醫療救助的人員由縣民政局直接認定,核發《**縣日常醫療救助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日常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本人申請。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日常醫療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持身份證或戶口薄、重點優撫對象有效證件、殘疾證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向街鎮鄉民政辦提出申請。
(二)街鎮鄉審核。街鎮鄉民政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縣日常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附相關證件(復印件)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對街鎮鄉上報的審核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局審批后核發《**縣日常醫療救助證》。
(四)救助金支付。日常醫療救助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縣民政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匯總,報縣財政局復核后直接撥到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指定賬戶。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資金撥付程序是:參保繳費截止后,縣醫保中心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足府辦發〔**〕180號)文件要求,將實際資助參保的人員信息和所需資金匯總報送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定,縣財政局憑縣民政局審定的金額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直接劃撥到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對街鎮鄉不按政策規定、擅自擴大資助范圍而未收取的個人應繳納費用,由街鎮鄉承擔。
第七條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一)本人申請。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申請大病醫療救助,憑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開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書》或《入院證》,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持身份證或戶口薄、低保證、五保證、重點優撫對象有效證件等相關材料(以下簡稱“申請材料”)到街鎮鄉民政辦申請大病醫療救助。
(二)街鎮鄉審核。街鎮鄉民政辦在1個工作日內,對其身份進行核實后,符合救助條件的,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將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的申請材料(復印件)報縣民政局審批;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填寫《**縣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附申請材料(復印件)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在1個工作日內,對街鎮鄉民政辦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開具《**縣大病醫療救助通知書》,由街鎮鄉民政辦轉交救助對象,救助對象即可憑此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通知街鎮鄉民政辦告知本人。
(四)救助金支付。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在大病醫療救助限額內的費用由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通過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同步結算。對未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由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按季向縣民政局申報,縣民政局根據相關規定,審批確定救助金額,由縣財政局核撥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墊付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一)本人申請。特殊困難群眾享受臨時醫療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憑戶口簿或身份證、建卡貧困戶證、殘疾證、城鎮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出院證明、醫藥費發票等證明材料(以下簡稱“證明材料”),向街鎮鄉民政辦提出申請。
(二)街鎮鄉審核。街鎮鄉民政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審核后,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縣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附證明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
(三)縣民政局審批??h民政局于每年11月根據全年醫療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對街鎮鄉上報的臨時醫療救助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審批確定救助金額,并在《**日報》上公示救助對象名單。
(四)救助金支付??h財政局于每年12月將縣民政局審批確定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各街鎮鄉發放給救助對象。
(五)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點救治醫院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縣救助管理站每半年與定點救治醫院統一結賬,填寫《**縣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附治療費用有效票據報縣民政局審核后,由縣財政局將醫療費用直接撥付給定點救治醫院。
第九條慈善醫療援助。慈善醫療援助是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h慈善會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當年經大病醫療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資金即可治愈的,可憑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資料、醫療費用發票和《**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以及有效優撫證件,向縣慈善會提出申請,經縣慈善會核實后,按照《**縣慈善會章程》有關規定,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慈善醫療援助。
第五章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建立縣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一)上級下撥的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二)縣財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按有關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顚S谩?h財政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h民政局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明細臺賬。
第六章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確認
第十二條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縣民政局、縣衛生局、縣醫保中心共同選定,并向社會公布。
(一)日常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日常醫療救助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站承擔。
(二)大病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大病醫療救助原則上由中心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承擔。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和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規范醫療救助服務。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張貼就醫指南,保證服務質量,方便困難群眾就診。救助對象持有效證件到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就診時,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執行,并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控制醫療費用。
縣民政、衛生、醫保、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監管,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取消醫療救助服務資格,收回已撥付的救助金。
第十四條醫務人員為救助對象提供虛假病情診斷證明騙取救助金的,處以醫療救助金額1-3倍的罰款,并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管理人員對救助對象故意刁難、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積極配合調查。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要如數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紀律或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年7月1日起實施的《**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辦法(試行)》(足府發〔**〕65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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