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度
時間:2022-11-03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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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促使行政首長恪盡職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下同)和縣(區)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以下統稱行政首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本辦法所指政府部門包括市政府各組成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本辦法所指被問責人即經市政府決定問責的上述機構單位行政首長。
第三條行政首長問責堅持權責統一,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問責,是指市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首長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其領導的機關(系統)政令不暢、秩序混亂、效能低下、決策失誤、損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行政首長舉止不端,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依照本辦法予以過問并追究責任的制度。
第五條行政首長在管轄范圍內有違反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辦法規定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問責:
(一)有未履行職責、工作執行不力情形的
1、不認真貫徹執行或不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政策的;
2、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規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未認真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決策和交辦事項的;
3、對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以及上級交辦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的;
4、不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市人民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5、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的。
(二)有違規決策、決策失誤情形的
1、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
2、未經規定的聽證、論證等程序,擅自作出重大的、專業性較強的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的;
3、由集體作出錯誤決定的;
4.重大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5.隨意或未按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國有資產流失的;
6.違法決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導致群眾大規模群訪或重復上訪,或引發其他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7、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其他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8、有其他違法決策或決策失誤行為的。
(三)有效能低下情形的
1、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或解決不力的;
2、在重大自然災害或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時,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理的;
3.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4.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5、因機關行政效能、服務質量低下,導致群眾反映強烈的;
6、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下級的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四)有違法行政、濫用職權情形的
1、違法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檢查或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
2、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產權轉讓、土地劃撥和出讓、金融信貸等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3、在經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規定承諾或給予信用、經濟擔保的,或不守誠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嚴重損害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4、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承諾事項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5、妨礙或非法干預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有監管不力情形的
1、所在領導班子的成員或直接管轄的下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
2、工作紀律渙散、工作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3、不嚴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4、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與上位法或上級政策相抵觸,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有其它情形的
1、在管轄范圍內發生截留、滯留、擠占、挪用、浪費政府性資金、政府管理資金,或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2、在管轄范圍內因行政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導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
3、行政首長本人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于檢點,舉止不端等,有損公務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4、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機關工作人員多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5、指使、授意機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6、對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包庇、袒護或縱容的;
7、其它情形需要被問責的。
第六條行政首長問責的方式分為: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作出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責令辭職;
(六)責令免職;
前款問責方式,可以單處或者并處。其中,采用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方式問責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發現或根據問責信息發現應當問責的情形,可以決定啟動問責程序。
第八條下列情形為問責的信息來源渠道:
(一)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問責建議;
(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問責建議;
(四)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問責建議;
(五)工作考核或效能、政風行風評議結果;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問責建議;
(七)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檢舉和控告;
(八)新聞媒體和曝光的材料;
(九)其它渠道獲知的行政問責信息。
第九條問責啟動后,市長或市長委托的行政副職可責成被問責部門行政首長當面匯報情況,或安排該部門行政首長就啟動問責問題進行陳述和申辯。同時,市政府根據具體問責事項內容,責成市監察局或者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負責問責調查。
調查人員辦理的問責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問責調查從問責啟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市長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問責調查結束時,調查機構應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報市政府。
第十條問責決定由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市政府行政首長對經問責調查核實,被問責對象不存在規定情形的,或者情節輕微的,或者在出現問責事項后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根據調查材料的結論作出終止問責的決定。被問責對象存在規定情形的,則依照本辦法對該部門行政首長作出問責決定。
問責決定為書面形式,在作出問責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由市人民政府名義向被問責行政首長及相關單位送達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書應當列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被問責人有申請復核調查權利。
第十一條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核。特殊情況,申請復核期限可延長5個工作日。
市政府作出復核調查決定時,可根據復核申請的內容指定由原調查機構負責復核調查,也可另行指定調查機構或派出聯合調查組進行復核調查。復核調查機構應在作出復核調查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調查并寫成復核調查報告。在復核調查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在復核調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復核調查機構應把復核調查報告及擬處理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原問責調查報告反映的情況事實清楚、處理意見恰當的,繼續執行問責決定;對原問責調查報告反映的情況失實或處理意見不恰當的,決定終止問責或變更問責決定。
市政府對該問責事項作出最終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把復核調查處理意見(包括繼續執行問責、或終止問責、或變更問責)書面送達被問責人。
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二條對行政首長進行責任追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需要追究行政首長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行政首長和行政副職對應當問責的情形都負有責任的,市人民政府在問責行政首長的同時一并對行政副職進行問責;行政副職對應當問責的情形負全部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問責或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行政首長、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行政首長進行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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