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排污控制制度
時間:2022-11-05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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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確保實現“十一五”期間節能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節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的精神,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水泥熟料、鋼鐵、玻璃、印染、電力、造紙、化工、電鍍、有色金屬冶煉項目、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或年電耗3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耗水15萬噸以上的各行業、以及其它需要聯合審查的工業投資項目(含內外資,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建立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聯審協調工作小組,聯審協調工作小組由市政府、市發改委、市經委、市環保局和各縣區政府的分管領導組成,下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聯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審辦),辦公室設在市經委。
市聯審辦由與工業投資項目密切相關的部門業務骨干組成,負責日常具體事務,聯審工作協調小組負責重大項目的決策。
第四條符合審查范圍內的項目,業主在申請項目報批、核準或備案時,應提交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專篇。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專篇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條件;
(三)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
(四)能耗指標主要包括年綜合能耗、單位產品(產值)綜合能耗、分品種實物能耗總量、按單一能源品種考核的實物單耗、主要工序(工藝)單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藝)單耗指標與國際、國內對比分析等;
(五)排污指標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防治措施和總量控制方案等;
(六)項目主要工藝設備的能效指標,主要工藝流程采取的節能減排先進工藝、技術及效果分析。
第五條項目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聯審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及排污總量控制要求;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及標準,用能總量、能源結構是否合理;項目能效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是否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有無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項目采用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等情況。
第六條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耗水在15萬噸及以上的項目,應當對項目合理用能和排污總量控制專篇進行評估。
評估意見應對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專篇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能耗指標和排污總量控制水平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包含采用的標準和數據是否正確、主要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比較等內容。
第七條各級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部門,應認真甄別項目,對需要提交節能減排專篇的項目,應在受理項目的同時,將項目資料轉報市聯審辦。市聯審辦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項目材料進行聯審,出具聯審意見;對需要評估的項目,市聯審辦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委托有關機構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如需要進一步論證的項目,市聯審辦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時間不計入上述時限內;對意見分歧較大的項目,提交市聯審協調工作小組討論決定。
市聯審辦不向項目業主收取項目評估和專家論證費用。
第八條各級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部門,對未按規定取得市聯審辦出具的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專篇審查批準意見的項目,不予報批、核準或備案。對擅自投資建設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經批準(備案)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節能技術方案、污染物排放總量等重大內容的,項目業主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在辦理有關變更報批核準備案時,提交變更后的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專篇,通過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審查。
第十條項目業主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及排污總量控制專篇所提出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工程設計資質單位進行工程設計。
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合理用能和排污總量控制專篇要求進行設計。
項目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設計文件,降低節能減排污染防治標準;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和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不予驗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合理用能和環??⒐を炇盏葘m椨涗洝?/p>
第十一條各級節能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對項目的節能措施、能耗指標、污染防治及總量控制等落實情況進行監察。對未按節能減排標準和規范建設、設計的項目,有權責令項目業主、設計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項目業主或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承擔合理用能和排污總量控制評估的機構,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致使合理用能和排污總量控制評估意見失實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聯審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對在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國家、省合理用能和排污總量控制新規定出臺后,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合理用能與排污總量控制聯審協調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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