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5 03:05:00

導語: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債務管理,規范我省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舉債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通知》(浙政發〔2005〕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政府性債務,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借款、申請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周轉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屬單位(含政府設立的各類投融資機構,以下簡稱單位)以所擁有的資產或權益為抵押申請貸款、發行債券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或有債務。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并對下級政府性債務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投資審批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舉借政府性債務應當按照“適度舉債、講求效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的總體要求,堅持“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和政府財力相適應。

政府性債務必須落實好還款的資金來源。

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應當是公益性領域的項目。政府性債務資金用于事關區域整體發展所急需建設,但暫時存在資金缺口的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項目。

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七條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八條除按有關規定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不得作政府性債務的擔保人,也不得為其他經濟組織擔保。

第二章政府性債務計劃的編制、審批、執行和統計

第九條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由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和下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組成。市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由市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和區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組成??h(市、區)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由縣(市、區)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和鄉鎮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組成。市、縣(市、區)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由各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收支計劃組成。

第十條政府各部門、單位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部門(含所屬單位,下同)、單位政府性債務項目年度收支計劃。

第十一條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包括舉借、償還政府性債務計劃和債務余額變動情況,按項目、債務類型反映舉借和償還政府性債務的情況,按債務類型反映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逾期債務處理等內容。

第十二條政府性債務項目的資金來源必須報經財政部門審核,由投資審批主管部門批準立項,舉債部門、單位將批準立項項目的債務編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

第十三條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必須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在報送年度財政收支預算時,報送政府性債務項目收支計劃及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鄉鎮政府舉借政府性債務必須經上級財政部門審核,并納入上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和編制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的一個月內,由財政部門分解、下達有關部門、單位或鄉鎮。

第十七條經批準的市(含區)、縣(市)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須報省財政廳備案。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的匯總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未經規定程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需要調增或調減,應當按上述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九條需要上級政府或者上級財政部門轉貸、承諾的政府性債務,必須報上級政府或上級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時,應當出具本級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作出的還款承諾文件。

第二十條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和單位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統計表,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財政決算報表時,隨同報送政府性債務統計表。

第三章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主體及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為政府性債務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債務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債務責任主體按照經批準下達的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在簽定借款合同后10天內,應當將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和償債計劃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在政府性債務項目完成決算后10天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終結報告。

審計部門或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應當對政府性債務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五條債務責任主體必須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的政府性債務。屬于轉貸的,轉貸機構必須按轉貸協議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償債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債務責任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由審計部門或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性債務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和還款期,債務責任主體應當按計劃籌集償債資金。

第二十八條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債務責任主體償還政府性債務的來源:

(一)債務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債務責任主體的自有資金和資產出讓收入;

(三)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收入;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償債資金;

(五)經批準的政府償債準備金;

(六)債務責任主體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本級政府批準,需用財政預算資金償還債務的,同級財政部門應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十條債務責任主體應當將償債資金列人財務計劃,專戶核算、??顚S茫坏脭D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屬于政府轉貸的政府性債務,應當通過財政部門逐級向轉貸機構償還。屬于政府擔保的政府性債務,由債務責任主體直接償還。

屬于政府所屬部門、公司以資產或權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債務,其抵押擔保資產或權益收入,在債務未清償完畢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對于不能償還到期的省財政廳轉貸債務、專項借款等,省財政廳實施財政結算扣款。

第四章政府性債務的預警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主要包括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

負債率,反映一個地方國民經濟狀況與政府性債務余額相適應的關系,表明單位地區生產總值所承擔的政府性債務情況。即:負債率=政府性債務余額/地區生產總值,安全線為10%。

債務率,反映一個地方當年可支配財力對政府性債務余額的比例。即:債務率=政府性債務余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00%。

償債率,反映一個地方當年可支配財力所需支付當年政府性債務本息的比例。即:償債率=當年償還政府性債務本息額/當年可支配財力,警戒線為15%。

第三十四條可支配財力是指本級政府剔除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外的預算內外資金。

政府預算內外資金是指地方一般預算可用財力、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等。

地方一般預算可用財力包括地方財政收入、稅收返還補助、專項補助、年終結算補助和其他補助,剔除體制增收上解、固定上解和其他上解。

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經費是指除專項經費外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

第三十五條政府性債務監測指標按年考核,若3個債務監測指標中有1個指標達到或超出警戒線,則該市、縣(市、區)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債務。

第三十六條為提高償還政府性債務能力,抵御債務風險,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項目還貸工作的管理,建立償還政府性債務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

第三十七條償債準備金是用于支付或墊付必須由財政負責償還的本級政府性債務的專項資金。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償債準備金實行專戶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籌集償債準備金的數額。每年籌措償債準備金數額一般為年初政府性債務余額的3%—8%,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償債準備金的規模最高以需由財政負責償還的政府性債務余額為限。

第三十九條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主要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原財政周轉金轉入的資金;

(三)政府性債務資金銀行存款利息凈收入;

(四)逾期還款收取的滯納金和罰款;

(五)償債準備金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資金。

第四十條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主要用途:

(一)經批準需由本級財政償還的債務;

(二)償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債務項目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債務;

(三)臨時墊付尚未產生效益的到期項目的債務;

(四)臨時墊付下一級政府暫時無力償還的到期債務;

(五)其他經批準償還或墊付的債務。

第四十一條債務責任主體申請償債準備金償還政府性債務,必須編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經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償債準備金臨時墊付償還政府性債務,要與財政部門簽訂借款協議,明確還款計劃。

第四十二條債務責任主體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財政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

第四十三條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政府性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省有關部門應根據浙政發〔2005〕5號文件確定的有關指標對市(含區)、縣(市)政府進行考核或審計評價。

第五章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債務責任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部門、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資金、擔保資產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瞞報、少報政府性債務規模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資金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部門、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批準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假、虛報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有關撥付財政預算資金、償債準備金規定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上級領導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程序,或者違法干預舉借政府性債務決策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外國政府貸款、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管理,按省財政廳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執行,但須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