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定制度
時間:2022-11-05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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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以及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
(一)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傳統手工藝技能;
(四)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建立**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我市文化的貢獻,展示我市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五)增進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促進文化交流與合作,為發揚光大我市優秀的傳統文化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工作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六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代表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較高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民族文化創造力的較高價值;
(二)扎根于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較高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民族民間活的文化傳統的價值;
(六)對維系民族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七條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八條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工作辦公室提出申報。市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市工作辦公室提出申報??h、區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應在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遴選產生。
第十條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申報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重要申報輔助材料及縣、區申報意見;
(三)申報錄像片:對申報項目進行簡明扼要的形象說明;
(四)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傳承于不同地區并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市工作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召集有關專家對合格的申報材料予以評定。
第十三條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由市工作辦公室將推薦項目提交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市工作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已審核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六條市工作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定、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審核意見以及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上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并報省文化廳備案。
第十七條市政府每兩年批準并公布一次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對已進入省、國家級名錄的可直接轉入市級名錄,已進入市級名錄的可直接轉入縣級名錄。
第十八條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其保護經費按照分級負責、以縣區為主的原則,由縣區安排專項經費予以重點保護,市財政對市本級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予以經費補助。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市工作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市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保護指導、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指導改正并提出批評,直至除名的處理。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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