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1-05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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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總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省民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關于印發**省醫療救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號),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救助對象
凡具有市區常住戶口的下列困難群眾,均可提出醫療救助申請: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對象;
(三)重度殘疾人(肢體殘疾一級、視力殘疾一級、精神或智力殘疾一、二級);
(四)特困職工;
(五)重點優撫對象;
(六)區政府規定的其他城鄉困難群眾。
(一)參與違法犯罪的;
(二)自殺或自殘的;
(三)斗毆或酗酒的;
(四)蓄意違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的。
第三條救助標準
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醫療救助對象,以及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救助對象,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對當年自負額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已經社會互助幫困的,應在其自負額基數中予以減除,具體救助數額每年由各區和相關部門按照救助資金總量具體確定。
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在救助時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應逐步降低醫療救助門檻,努力擴大救助面。
醫療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艾滋病、肺結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蟲病等,按有關規定給予救治。
第四條救助機構
城鄉醫療救助由民政部門牽頭,衛生、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一)民政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和籌措醫療救助資金,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城鄉醫療救助的人員和救助額,以及醫療救助金的發放,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實。
(二)衛生部門參與城鄉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負責利用現有的農村合作醫療機構,具體承擔農村居民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并積極擴大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面。
(三)勞動保障部門參與醫療救助制度的制定,負責利用現有的醫療保險機構,承擔城鎮居民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并積極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覆蓋面。
(四)財政部門參與制定醫療救助制度并牽頭制定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好醫療救助資金,及時做好審批核撥工作。
第五條救助程序
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在區規定的時間內向戶籍所在村(社區)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2.當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醫療診斷書、必要的病史材料;
3.醫藥費收據原件或復印件;
4.經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領?。ɑ蛞褕箐N)的補助憑證;
5.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
(二)審核。經村(社區)委員會初審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申請表等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報區社會發展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報市勞動保障部門,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報區民政局。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三)復核審批。區社會發展局、區民政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復查審核,復查審核結果報市社會困難群眾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公示。區民政局、區社會發展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復核批準后的醫療救助對象按規定在其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通過鄉鎮(街道)發放醫療救助金。有異議的,應進行核實。對經復核或公示有異議核實后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回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資金籌集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主要來源:
(一)市本級每年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標準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第七條資金管理
建立市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市、區財政預算內籌措的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及時、足額納入市、區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民政、財政、衛生、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救助資金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結余救助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醫療救助資金結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內。
第八條救助服務
救助對象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及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救助對象一般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遇到疑難雜癥需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九條監督管理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救助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條本細則從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湖政發〔2004〕90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