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制度

時間:2022-11-10 05:34:00

導語: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切實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依法治州,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哈薩克自治州《關于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損害投資與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州直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接受行政機關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始終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第四條機關效能建設,必須圍繞“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信譽最好”的要求,堅持思想教育與制度建設相結合,勤政建設與廉政建設相結合,監督檢查與獎勵懲戒相結合。

第五條機關效能建設,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群眾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六條成立**哈薩克自治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州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設在州紀委監察局,負責州直機關效能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并負責受理對機關效能問題的投訴。

各縣(市)和州直各單位應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機構。

第七條實行機關效能建設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機關各單位主要領導為效能建設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負起組織領導責任。各縣(市)州直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二章效能制度

第八條各級機關應根據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公約性的原則,結合本機關的工作實際,建立健全管理、監督、考核等各項工作制度。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圍繞發展、履行職責的工作實績和成效進行考評,并通過績效考評,逐步建立注重績效、鼓勵創新、奮發向上、協調發展的考評機制。

第九條各機關必須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同一項工作涉及不同行政機關的,牽頭部門應主動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其他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相互推諉,貽誤工作。

第十條機關應根據本機關的職責、內設處室職責和職位說明書,明確各處室以及每個崗位的職責、目標、任務和要求。

機關應建立同崗(AB崗)替代制度。

第十一條機關必須公開辦事依據、標準、條件、程序、時限、紀律,公開單項工作的承辦部門及承辦人員、負責人姓名,同時應公示所屬各處室的職責范圍,職責涉及兩個以上處室的,應制定并公示辦事程序流程圖。

除涉及保密事項外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允許服務對象查詢與自身利益相關事項的辦理結果。

第十二條州、縣(市)機關行政服務(辦證)事項,一律實行集中審批辦證制、首席代表制。不同機關對同一事項的審批,必須實行“并聯審批”服務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機關必須實行辦事限時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辦事時限的,必須嚴格執行;沒有明確辦事時限的,必須結合實際明確辦事時限,并向社會作出承諾。

機關工作人員對領導交辦的工作,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并保證辦理質量。

第十四條機關必須實行首問責任制,服務對象到機關辦事時,首位接受詢問的該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向服務對象告知經辦處室。經辦處室無人時,應告知經辦處室的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機關承辦人應一次性向服務對象告知其所訴請事項的辦理依據、辦理程序、必備的書面材料以及能否辦理、手續是否完備、材料是否齊全等事項。對符合規定、手續完備、材料齊全,可以辦理的事項,應及時辦理;不能及時辦理的,應出具回執并告知辦理時限。

第十六條機關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的辦事訴請不予辦理的,應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并向直接領導報備。

第十七條機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事業性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禁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嚴格執行檢查報批制度。

第十八條機關應建立并落實嚴格規范的考勤和請、銷假制度。機關工作人員有事請假外出,直接領導應指定人員代辦其業務。

第十九條機關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辦事,文明服務,不得要求服務對象承擔規定之外的義務,不得有刁難、訓斥服務對象等不文明行為。

機關工作人員應遵守組織紀律,對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指示必須堅決執行,盡快辦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辦。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但是,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機關應結合工作實際,建立科學、規范、能夠量化、便于操作的效能考評制度,并將效能考評與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目標考核相結合,考評結果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機關應根據效能建設的相關規定,建立失職責任追究制,明確失職責任追究的范圍、程序及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章效能監察

第二十二條州、縣(市)、州直各單位效能投訴中心,負責受理和調查轄區內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舉報投訴,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誡勉教育或效能告誡。

州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可以直接受理應由縣(市)、州直各單位效能投訴中心辦理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效能投訴中心應突出工作重點,用好監察手段,加強明察暗訪,加大查處力度,對舉報投訴件,應按照“有訴必理、有理必果”和“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及時辦理,快查快結,保證質量。

第二十四條機關違反本規定的,效能投訴中心有權責成該機關負責人作出說明,提出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到位。拒不糾正的,由效能投訴中心實施效能告誡,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該機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州、縣(市)、州直各單位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應建立機關效能建設情況通報制度,宣傳正面典型,剖析典型案例,充分發揮正反典型的教育作用。

第二十六條加強效能投訴中心建設,完善舉報投訴網絡,實行優化投資環境舉報投訴暨機關效能投訴聯席會議制度,增強工作合力。

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部門和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移送效能辦處理。效能辦在處理機關效能問題時,認為有違紀違法的,依本規定處理后,應移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各級黨委、政府應聘請一定數量的機關效能監督員,對轄區內機關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新聞媒體應積極主動地宣傳報道機關效能建設動態,參與對機關效能建設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的監督,形成人人講效能、處處抓效能的輿論氛圍。

第四章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

第二十八條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但其行為尚未達到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程度的,應視情節給予誡勉教育或效能告誡。

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州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