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經濟發展評價制度

時間:2022-11-11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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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經濟發展評價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實施州黨委提出的“大力實施生態立州、科教興州、優勢資源轉換、對外開放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積極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和引導銀行金融機構加大對州直新農村建設、中小企業、社會事業等經濟和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有效信貸投入,加強金融服務,維護金融穩定,支持**州直經濟更好更快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評價獎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州直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評價機構

第三條由州人民政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組成**州直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建設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價辦),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州財政局局長、人行**州中心支行行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第四條評價辦的職責是:對本辦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調整意見;宣傳、實施本辦法;及時收集、反饋本辦法實施情況;審定、分解年度評價指標;按期統計、核實各項評價指標完成情況;解決評價中出現的問題及糾紛;審定評價結果,并報州黨委、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對評價對象實施獎勵。

第三章評價對象

第五條評價對象包括農發行**州分行、農發行奎屯市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州分行、農行奎屯市支行、農行**兵團支行、州直各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州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奎屯市分行。

第六條評價對象的權利:

(一)反映本辦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修改意見;

(二)查詢其他評價對象的指標完成進度;

(三)向評價辦舉報其他評價對象的作弊行為;

(四)提請評價辦解決評價中出現的問題。

第七條評價對象的義務:

(一)在系統內布置和實施本評價辦法;

(二)督促系統內分支機構開展好各項評價內容涉及到的金融業務工作;

(三)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價辦準確報送評價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四章評價

第八條評價內容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的評價包括綜合評價、單項評價兩部分。

(一)綜合評價

1、綜合評價指標。按照年度各項貸款累放額扣減本年度非政策性不良貸款凈增額之后形成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各項貸款累放額,實行降序排列。年度貸款累放額最高的單位加滿分100分,排在后面的依次遞減5分。

2、特別加分項目:評價辦向州人民政府、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及霍爾果斯口岸管委會統一發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測評表》。各級政府結合**州直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情況及配合所在地地方黨政開展、落實工作情況,進行評價推薦。其中州人民政府推薦3個,被推薦銀行業金融機構各加3分;各縣市政府及霍爾果斯口岸管委會推薦1個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得到1個縣市政府推薦,被推薦銀行業金融機構加1分。

匯總綜合評價得分和特別加分項目得分,作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評價最后得分,按照降序排列,取前三名作為綜合評價獎勵對象。

(二)單項評價

為促進**州直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州直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信貸支持力度,特設立3個單項獎,用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建設所做的特殊貢獻。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新農村建設、小企業、社會事業等項內容。

1、支持新農村建設方面

考核年度涉農貸款累放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年度涉農貸款累放額為基數,扣減本年度涉農貸款非政策性不良貸款凈增額之后形成的年度涉農貸款累放額。年末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其年度涉農貸款累放額度實行降序排列。年度涉農貸款累放額最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支持新農村建設特殊貢獻獎的獎勵對象。

2、支持小企業發展方面

考核年度小企業貸款累放額。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小企業貸款累放額為基數,扣減本年度小企業貸款非政策性不良貸款凈增額之后形成的年度貸款累放額。年末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其年度小企業貸款累放額度實行降序排列。年度小企業貸款累放額最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支持小企業發展特殊貢獻獎的獎勵對象。

3、支持社會事業建設方面

(1)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考核年度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累放額。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累放額為基數,扣減本年度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非政策性不良貸款凈增額之后形成的年度貸款累放額。

(2)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考核年度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累放額。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累放額為基數,扣減本年度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非政策性不良貸款凈增額之后形成的年度貸款累放額。

(3)支持其他社會事業建設情況。

年末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年度上述三項社會事業貸款累放額度之和實行降序排列,累放額最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支持社會事業建設特殊貢獻獎的獎勵對象。

第九條評價依據:人民銀行公布的統計月報及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各類附報為本辦法相關數據的評價依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月報及相關報表和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相關業務的檢查通報情況作為評價的補充資料。

第十條一票否決事項

(一)年內凡發生嚴重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重大事件和百萬元以上金融內部案件,均對被考核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二)對發放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一條評價辦對評價對象評價指標完成情況按年評價、通報,全年獎勵兌現一次。

第十二條各行(社、局)應于次年1月底前向評價辦報送自我評價報告;評價辦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全年評價打分工作。必要時由評價辦牽頭,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評價辦將查實后的指標完成情況向各評價對象反饋,然后審查確定當年獲得獎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以及獎勵金額。

第五章獎勵

第十三條獎勵:

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綜合貢獻獎三個。支持新農村建設、中小企業、社會事業特殊貢獻獎各一個。評價結果在州直范圍內進行通報,并抄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和**銀監分局。

第十四條**州人民政府根據評價考核結果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對評價中有下列作弊行為的評價對象取消當年獲獎資格:

1、虛報、瞞報相關評價資料;

2、經各評價對象共同認定的其他非正常行為;

3、評價辦法認定的其他非正常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由評價辦結合州直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情況及各自配合地方黨政開展、落實工作情況,對人民銀行**州中心支行及**銀監分局的工作分別進行綜合評價、獎勵。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評價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