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談話誡勉制度
時間:2022-11-18 03:00:00
導語:領導干部談話誡勉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各級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增強領導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使干部中出現的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根據中央組織部、省委組織部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談話誡勉是對領導干部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明顯問題,但構不成黨紀政紀最低處分標準的,由黨組織直接找本人談話,指出問題,告誡勸勉,進行批評教育,促其在一定時期內改正錯誤的一種教育管理制度。本著從嚴治黨,有錯必糾,以正面教育為主,超前預防的原則,通過談話誡勉達到提高干部自我約束意識,防止和減少干部犯錯誤,避免小錯釀成大錯,保證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目的。
第三條凡市委管理的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干部)在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評議或日常工作中出現下列問題之一者,均作為談話誡勉對象,對其進行談話教育,幫助其及時改正。
(一)領導干部不能以黨員和領導干部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缺乏事業心和進取精神,政績平平;官僚主義嚴重,不深入實際,不認真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生活作風不檢點,不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廉潔自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但夠不上執紀執法部門立案查處或紀律處分的。
(二)經考察和民意測驗、民主評議,基本稱職票和不稱職票較高,群眾意見較大,反映問題較多的。
(三)年終目標考核,實績較差的。
(四)領導班子內部鬧不團結或領導干部之間鬧矛盾應承擔主要責任的。
(五)因工作失職或決策不利,造成較大損失的。
(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拔前和離任時經濟責任審計有一定問題,不夠黨紀政紀處分的。
(七)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談話誡勉的。
第四條市委組織部根據市考核辦、部內各有關科室掌握的情況提出需要進行談話誡勉的對象,經市委主管領導同意后,向談話誡勉對象下達談話誡勉通知書。
對干部實施談話,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分工,分別由市委領導、組織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采取個別談話或委托考察組、考核組負責人對談話對象進行談話的形式進行。對談話對象進行談話時,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并進行幫助教育。
第五條被談話誡勉的干部在接到《誡勉通知書》一周內,要向市委組織部寫出對存在問題的認識及改進措施的書面報告。誡勉期一般為半年。誡勉期內,市委組織部要定期了解被誡勉干部的情況,認真做好幫助、教育和管理工作。誡勉期滿后,被誡勉干部要寫出思想和工作情況總結報告,經單位黨組織審核后上報市委組織部。
市委組織部負責對被誡勉的干部進行考核,并提出處理意見,經考察已改正和表現好的,解除誡勉;對仍不能改正錯誤,思想、工作表現沒有好轉的,視情況延長誡勉期限,延長誡勉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對仍無明顯改進或又出現新的問題的,經研究給予降免職處理或建議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條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組織監督,接受組織談話;被談話誡勉的干部要在本單位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上,認真檢查自己存在的問題,嚴肅開展自我批評。所在單位黨組織也要認真負責地對其進行教育和幫助。
談話誡勉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談話,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端正態度,認真反思,積極改正錯誤,及時向所在黨組織和上級黨委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振奮精神,努力工作。
領導干部在受誡勉期間,一律不得評先和提拔使用。
第七條市委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各縣(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對科以下干部實行談話誡勉的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精品范文
10領導視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