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職審計制度
時間:2022-11-18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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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確保選準選好干部,減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誤,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辦發[]20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計對象為(1)市直經濟工作部門具有專項資金審批權的副縣級領導干部和縣區黨政班子成員分管經濟工作的副職擬提拔為正縣級的;(2)市直部門有獨立經濟業務活動或直接履行經濟職能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科級正職,擬提拔為副縣級領導干部的;(3)縣區直有關工作部門正職,鄉鎮黨政正職,擬提拔為副縣級領導干部的。
第三條審計的主要內容:對市、縣區副縣級領導干部擬提拔為正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任期內負責的專項資金、基金的審批情況;(2)重大經濟決策和執行情況;(3)在經濟活動中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對市、縣區直有關工作部門正科級干部提拔為副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任期內部門、單位財政收支情況;(2)任期內資產、負債的真實情、合法性;(3)代政府管理的各項資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效益情況;(4)任期內考核目標中有關經濟指標完成情況;(5)任期內按規定配發辦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及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對鄉鎮黨政正職擬提拔為副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所在鄉鎮社會經濟發展、重大經濟決策和執行情況;(2)任期內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3)稅收收入情況;(4)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5)鄉鎮辦企業稅收、利潤和基建技改投入情況;(6)教育、社保等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7)按規定配發辦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及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
第四條擬提拔對象在市委組織部考察預告后,由市、縣區委組織部向市、縣區審計部門下達書面委托書,市、縣區審計部門根據委托書組織對擬提拔對象進行任前經濟責任審計,并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限內向市委組織部提供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市委組織部將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向市委報告,市委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和干部任前公示情況,不影響任職的,再正式決定對擬提拔干部的任命。
第五條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干部任職前經濟責任審計,支持審計機關開展工作。領導干部本人要正確對待,積極配合。審計機關要認真負責、精心組織好審計工作,切實保證對領導干部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六條各縣區提拔科級干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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