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會計核算監督制度

時間:2022-12-02 0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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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會計核算監督制度

為了加強信用社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情況的監督,提高帳務核算和現金收付的質量,防止業務上弄虛作假和貪污舞弊案件的發生,維護財經紀律,幫助和輔導會計出納人員提高業務技術水平?,F根據《農村信用社會計基本制度》、《農村信用社出納制度》、《支付結算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信用社由主辦會計任事后監督員,事后監督員在本單位主任領導下,在聯社財計部門指導下,行使檢查權和監督權。

第二條事后監督的范圍包括:檢查監督存、貸款帳務處理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管理情況;檢查監督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情況;檢查監督會計、出納、聯行結算制度執行情況。

第三條事后監督員可行使下列工作權限:

1.有權檢查本單位會計、出納、結算、聯行、儲蓄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調閱有關文件、查閱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2.有權檢要空白憑證以及各種業務印章、密押等使用保管情況。

3.有權要求受檢查監督人員就事后監督事項,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口頭或書面說明。

4.有權對違反制度和會計核算原則的事項,加以處理,并督促有關人員限期改正。

第四條事后監督方式,就是對每日已處理的業務、帳務和財務工作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序時監督,逐日填寫事后監督登記簿,作為內部考核的依據,每月公布一次事后監督情況。

第二章會計業務的事后監督

第五條會計憑證的檢查監督。檢查經濟業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是檢查已完成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有關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檢查憑證的正確性,主要是檢查憑證是否應為本社受理的憑證,使用憑證的種類是否正確,憑證的基本內容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有無涂改數字的現象,檢查憑證所列示的業務事項是否真實,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現金支票背后是否有收款人的簽章,轉帳憑證的對轉關系是否明確,憑證是否編號,錯帳沖正憑證是否按規定填制,憑證與附件是否相符,按照有關規定的單位印章、信用社及有關人員的印章是否齊全,發現不符或手續不全的,必須由有關人員更正補齊。

第六條存款業務的檢查監督。檢查儲蓄存款中有無公款私存,單位定期存款是否開具開戶證實書,單位定期存款存單作為質押憑證到期是否收回。檢查掛失手續是否健全,存款單位和個人,因丟失存款單、折、支票、印鑒、申請辦理掛失和補發單證、折手續的,應檢查是否已登記掛失登記簿。

第七條貸款業務的檢查監督。檢查各項貸款發放是否認真執行貸款原則和貸款辦法規定,貸款用途與對轉關系,是否貫徹專用的原則,按照批準的用途監督支付,按月核對貸款帳據是否相符,檢查各類貸款借據的立據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借款單位(個人)名稱、住址、借款金額、用途、利率、期限、還款日期、立據日期是否填寫清楚;借款單位公章和負責人私章是否蓋全;貸款借據是否有信貸部門和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和簽章,是否符合聯社規定的審批權限;是否超過聯社核定的授信額度放款。

第八條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檢查監督。檢查是否以憑證種類分戶,建立登記簿,逐筆登記,使用或發出時,號碼是否連貫,如有作廢憑證,是否加蓋“作廢”戳記,是否將作廢憑證號碼剪下粘貼在銷號登記簿上,作廢憑證隨其他憑證一并裝訂保管,有無撕毀情況。檢查時應核對其記錄是否完整,領入發出數量是否銜接;發出時有無領用人簽收手續;使用(簽發)時是否按照順序,已用和未用號碼是否銜接,結存數有無短缺等等。他行的匯票憑證是否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

第九條會計檔案管理檢查監督。按月檢查會計檔案是否及時裝訂(會計憑證裝訂和歸檔時間最遲不超過記帳日后一周,按月或按年裝訂的其他會計檔案,裝訂和歸檔時間最遲不超過月后或年后一周),建立登記簿,并逐項進行清點核對,檢查調閱手續是否健全,調閱是否有記錄,管理是否按期限,檢查微機磁性檔案是否視同書面檔案入庫保管,并應注意環境,以防強磁干擾破壞。

第三章儲蓄業務的事后監督

第十條收儲、兌付業務的檢查監督。復核收儲、兌付的筆數、金額是否與日結單相符,憑證的內容是否正確完整,特別是應審查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新年度開始的年份有無錄錯,存入日期、期限有無遺漏,利率檔次是否正確,提前支取存單的有關證明是否完備,憑印鑒支取的存單是否蓋預留印鑒。

第十一條支付利息業務的檢查監督。復核利息是否正確,審查存期、利率等有無涂改。多計利息是否找回或由責任人賠償,少計利息是否補給儲戶。

第四章結算、聯行業務的事后監督

第十二條檢查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是否按規定的使用范圍、結算條件和金額起點辦理托收,對企業延付是否按規定扣收賠償金,經審查同意的拒付理由是否正當,檢查委托收款延付期滿仍無資金支付,是否通知付款單位將有關憑證退回信用社,如不退回是否收取罰金。

第十三條檢查辦理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帳戶是否有足夠存款,根據匯票委托書抽對出票人帳戶,查對有無簽發空頭匯票,檢查匯票憑證簽發號碼是否序時連貫。

第十四條匯兌業務檢查監督。檢查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支付,有無通過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戶過渡,巧立名目套取現金,采購款的轉匯和退匯手續,是否按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聯行業務的檢查監督。檢查交換業務中有無壓單位壓票現象,全國銀行匯票是否隔交抵用,有無信用社墊款,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是否見票即付。

第五章財務管理的事后監督

第十六條利息收支檢查監督。加強復核,對采用利隨本清方法收息的,應經常抽查有無多收、少收或漏收等現象,是否定期檢查核對存貸款利息使用的正確性,發現利率使用錯誤和計息差錯是否及時更正。

第十七條利息收支以外的檢查監督。各項收費是否按標準計收,有無多收、少收、重收、漏收。如業務手續費、郵電費、憑證工本費收入是否正確,有無漏收。各項支出是否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列支,有無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費用,如:鈔幣運送費、郵電費、業務宣傳費、業務執行招待費支出是否都是正常開支。損失款項、出納短款、結算賠償損失是否經過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列帳。

第十八條內部資金管理的檢查監督。檢查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項是否按規定帳戶列帳,上劃聯社的統籌資金是否及時上劃。

第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聯社財計科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