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時間:2022-12-27 0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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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建立和規范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和《甘肅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基礎,以醫療補助、大病醫療救助為補充,以醫療減免為配套,實行屬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對象

第三條凡持有本市戶口的下列優撫對象適用本辦法:

(一)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紅軍老戰士、在鄉紅軍失散人員;

(二)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三)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四)在鄉老復員軍人;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六)參戰退役人員。

第三章醫療保險

第四條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紅軍老戰士和在鄉紅軍失散人員的醫療保障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五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對集中供養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原醫療保障渠道不變。

第六條城鎮有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規定督促其所在單位及時繳費參保;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立個人賬戶、單獨建立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參戰退役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原工作單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接續手續,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對從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按有關規定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

因生活困難無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參戰退役人員,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在鄉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紅軍失散人員、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應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參戰退役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提出意見后報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給予適當補助,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十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四章醫療補助

第十一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門診補助。其中,一至四級殘疾軍人每年劃入個人帳戶資金低于我市離休人員門診定額標準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到離休人員門診費定額標準;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每年劃入個人帳戶資金低于離休人員醫療費門診定額90%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到我市離休人員醫療費門診定額的90%。所需費用由市財政部門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一并撥付到其參保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家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民政部門審核后,在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補助。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95%,五至六級殘疾軍人最高不超過90%。

第十三條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參戰退役人員,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雖已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但醫療終結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經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對申請材料提出意見后報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分別給予每年500元或每年800元的醫療補助。

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或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規定待遇,醫療終結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經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提出意見后報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給予每年1000元的醫療補助。

第五章醫療救助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對因患重大疾病,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的優撫對象,要優先給予救助,具體按****市城鄉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醫療優惠

第十五條衛生部門按照方便就醫的原則確定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鼓勵優撫對象就近到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六條優撫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憑《光榮證》或《撫恤補助金領取證》,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或《撫恤補助金領取證》,“三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伍軍人憑《撫恤補助金領取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并享受《****市醫療機構設置濟困病床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各項減免及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優撫對象就醫優先優惠項目,對優撫對象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十八條優撫對象患疑難重癥需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須按照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醫療補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九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省級及市財政預算安排、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款等。

(一)中央和省財政專項醫療補助資金,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撥付;

(二)市財政部門根據我市優撫對象實際支付需求,每年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三)市財政部門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

第二十條市財政部門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民政部門要設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醫療補助資金的核撥、支付等業務。對當年結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得平衡預算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醫療補助資金的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財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民政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顚S谩7e極協調有關方面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保障制度;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負責及時撥付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審核民政部門提出的醫療補助資金預算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顚S谩?/p>

第二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并會同財政、民政部門協商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衛生部門負責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督促醫療機構落實優先、優惠、優待、減免政策,確保優撫對象醫療優惠、優待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具有雙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醫療待遇按就高原則享受一種待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所稱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認定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細則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因戰致殘的民兵、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