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交建議制度
時間:2022-01-12 0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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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縣委提交建議是黨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重要途徑之一。
二、黨代表提交建議的范圍包括:在縣委職權范圍內關于本縣的組織建設、干部隊伍建設、作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群眾關注的黨內熱點問題,涉及本縣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社會發展規劃重大問題的有關建議,其內容以黨的建設為主。
三、建議的形成和提交:
1、認真聽取縣委的政情報告,及時了解縣委出臺的有關文件和所做的重大決策決議。
2、定期開展專題調研活動,對縣委形成的重大決策,在決策前后都要開展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基層的意見。
3、按時做好檢查視察活動。圍繞黨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到相關單位進行檢查視察,全面客觀了解縣委工作實績。同時,結合召開代表座談會、基層單位黨員群眾座談會、下發代表提案表等形式,廣泛聽取基層的評價和意見。
4、根據調研、匯總基層黨員群眾意見及綜合縣委工作的問題和不足形成初步的建議稿,初步建議稿先提交各黨代表團討論,補充完善后交縣黨代表常任制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提交縣委。
四、黨代表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每人每年至少向縣委提出一項建設性的意見和可行性方案,以促進縣委正確履行職責和進行科學決策。
回復黨員代表質詢制度
一、黨代表向縣黨代表大會和大會主席團對各方面工作存在不足與問題提出質詢,是履行黨員代表職責,反映黨員、人民群眾意見和要求的重要形式。
二、黨代會期間或黨代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一人或者數人聯名,對本縣行政區域職權范圍內處理、解決的問題,提出書面質詢。質詢的內容要一事一議,具體明確。對于質詢的問題,要以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為依據,本著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進行處理和答復。純屬代表個人的問題及親屬有關民事、刑事的申訴案,可以依法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不以質詢的形式提出。
三、代表在黨代會期間提出的質詢,由大會主席團收集登記,分類整理,在代表大會結束后的十日內交縣委研究辦理;代表在黨代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質詢,由縣黨代表常任制試點辦公室負責接待和受理,由縣委研究辦理。
四、承辦單位對黨員代表的質詢,應遵循《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在尊重和保護質詢者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書面答復代表。凡條件具備能夠解決的問題,應抓緊解決;雖有困難,但經過努力能夠解決的問題,要積極創造條件解決;對不符合現行政策,或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辦到的問題,應及時向代表說明情況,征得代表理解和諒解。如果收到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質詢時,應在收到后的五日內向縣委說明情況,由縣委重新研究承辦單位。原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辦。
五、代表質詢內容所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辦理的,由縣委負責協調,并確定主辦單位和聯辦單位,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代表,聯辦單位須按主辦單位要求給予協助。
六、承辦部門和單位在收到代表質詢后,應在三個月內將辦理意見書面答復代表。如情況比較特殊,在三個月內答復有困難的,應在限期內向代表說明情況,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并書面答復代表。承辦部門和單位辦理代表質詢的書面答復材料,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報縣委分管領導審閱、簽發后,向代表答復并報縣委。
七、縣委要對質詢的辦理情況加強檢查督促,尤其要抓好辦理意見的落實工作,努力提高辦理意見的落實率。如果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應重新研究辦理,并書面答復代表。
八、代表質詢辦理結束后,縣委和承辦部門應及時將有關辦理代表質詢的文書材料整理歸檔。
九、縣委應將代表質詢的辦理情況向黨代表和次年的縣黨代表大會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