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5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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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粵發〔2006〕9號)和《關于全面開展鄉鎮(街道)無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會)無政策外出生活動的意見》(粵人口計育〔2006〕1號),規范我省城市社區居委會人口計生工作,實現工作重心下移,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是社區居委會的重要職責,社區居委會應組織本社區群眾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等形式,制訂社區居民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并在街道人口計生辦的指導和幫助下,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不斷增強社區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三條社區居委會黨支部和居委會的堅強領導是做好社區人口計生工作的根本保證。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是本社區人口計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人口計生工作要親自抓、負總責。社區居委會成員要共同承擔做好本社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組織本居委會積極開展無政策外出生活動。
第四條居委會要成立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力量,把做好本居委會人口計生工作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與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與分配集體福利等相結合,與保護兒童、婦女、老人權益相結合,為本居委會獨生子女戶在生產、生活方面提供各種獎勵優惠。
第五條居委會要成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居委會黨支部、居委會和人口計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居委會人口計生工作。居委會人口計生委設主任1名,享受居委會副主任或居委委員待遇;居委會人口計生委應按常住人口規模和實際情況配備計生專職干部,享受與村委委員同等待遇。
第六條以居民小組為單位組成育齡婦女小組,并選配組長1名。組長配合居委會“兩委”和居委會人口計生委會做好組內育齡婦女的人口計生工作,組長的報酬可實行誤工補貼,也可享受居民小組長同等待遇。
第七條全面落實人口計生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實行居委會成員包戶制度。按照街道關于實施人口計生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的規定,落實好月度(或季度)工作責任書中規定的工作,做到月清月結。
第八條居委會黨支部委員、居委委員、居民小組長和育齡婦女小組長每年至少參加一次人口計生專門業務培訓。
二、政策法規
第九條依法制定社區居民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條為已婚育齡婦女辦理各種計劃生育證明。
(一)協助已婚育齡婦女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婦懷孕3個月后至生育前持證進行登記;
(二)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在未孕前填寫《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表》;
(三)在接到《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表》3個工作日內,加具婚育狀況意見,加蓋社區居委會公章,連同有關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送街道人口計生辦審批;
(四)協助無業、個體獨生子女家庭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申請表加具婚育狀況意見,并協助落實獨生子女保健費及有關獎勵。
第十一條認真做好計劃生育信訪工作。
(一)為群眾提供相關的政策咨詢服務,對來信來訪群眾做好解釋、說服工作,重點做好上訪人員的疏導工作,維護居民合法權益;
(二)建立信訪首問責任制,嚴格按照計劃生育信訪辦信、咨詢、接訪、查辦的程序做好信訪工作。
第十二條協助做好征收社會撫養費工作。
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殖健康等基礎知識咨詢服務;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實、錄入《廣東省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信息系統》并定期上報。
第十四條協助街道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辦理、查驗工作;督促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落實孕情監測和節育措施,動員流動人口政策外懷孕對象落實補救措施;做好藥具發放、隨訪服務;做好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合同管理和其他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具體實施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積極在社區建設新型的社會主義生育文化,將其融入社區精神文明建設中,在社區內形成一種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諧、少生優生的良好氛圍。
第十七條深入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多形式、多渠道組織開展符合本社區居民需求的各種活動。
第十八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根據不同年齡階段育齡群眾的需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在社區內的居民樓梯間、住宅小區等設立免費宣傳資料取閱箱,并根據群眾的需求送宣傳資料上門。
五、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法規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在生育后90天內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剖宮產術后對象90天內指導其使用避孕藥具,180天內落實相應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內,一方首選結扎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立已婚育齡婦女定期孕情檢查制度。
(一)查環查孕對象包括:放置宮內節育器者;使用避孕藥具者;應落實而未落實節育措施者;實施絕育術未滿一年者;
(二)流動人口應查對象每年查環查孕不少于3次,城鎮失業人員、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中的應查對象原則上不少于每年2次,采用皮下埋植術者在藥物有效期內每年檢查一次;
(三)居委會進行查環查孕的具體時間應相對固定,并讓群眾普遍知曉;
(四)結合孕情檢查為居委會育齡婦女建立生殖健康檔案,并協助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居委會應設立計劃生育服務室(或與居委會衛生室合建)。服務室應有婦檢床、避孕藥具專柜。有足量、品種齊全的避孕藥具及藥具失效登記本。
第二十三條居委會人口計生專干要掌握群眾生育、節育、不育、避孕和生殖健康情況并及時上報;負責避孕藥具發放和育齡對象的隨訪工作。
第二十四條積極、穩妥開展避孕方法知情選擇。指導已婚育齡夫婦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六、人口統計與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居委會人口計生辦要配備至少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專(兼)職統計人員,已應用《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的居委會配備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計算機操作人員,并熟練掌握《信息系統》的操作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育齡婦女信息卡,及時掌握育齡群眾的結婚、生育、節育、生殖保健和人口及戶籍變動等情況。
設立新婚、懷孕、出生、計劃生育手術、獨生子女辦證、社會撫養費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對象、死亡、未及時落實節育措施、查環查孕、術后隨訪、藥具發放、獎勵對象等登記冊。
第二十七條每年9月底前核實街道提供的由《信息系統》生成的一孩登記、二孩審批名單,并將核實情況上報街道人口計生辦。10月份,根據街道人口計生辦的批復,對符合生育二孩的育齡夫婦名單進行張榜公布。
第二十八條建立人口計生統計例會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開居委會人口計生統計例會;
(二)街道駐居委會干部、居委會黨支部委員、居委委員、居委會計生專干參加例會,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至育齡婦女小組長參加例會;
(三)例會的主要任務是匯報、小結當月居委會人口計生工作情況,布置下月工作任務;
(四)匯總本轄區內育齡婦女婚嫁、懷孕、生育、節育和人口及戶籍等變動情況,及時填寫月變更報告單或同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在次月2日前上報街道人口計生辦。
第二十九條建立計劃生育基礎資料保管制度。
(一)已使用《信息系統》的居委會應利用《信息系統》生成統計報表及各種登記冊;
(二)統計報表、各種登記冊、《育齡婦女信息卡》要長期保管,信息變更報告單、已退出育齡期和遷出的育齡婦女信息資料應保管兩年以上;
(三)檔案資料應分年度、按月份順序裝訂成冊,分類歸檔;
(四)居委會應設立檔案資料專用保管柜,指定專人保管。
第三十條配合上級做好各種統計質量調查、責任制執行情況考核等工作。
七、計劃生育協會
第三十一條社區居委會應成立計劃生育協會,社區內企事業單位、集貿市場、流動人口聚居地要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可根據居住區域或樓房、行業或攤位劃分會員小組,建立會員聯系戶,發揮會員小組長作用,經常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社區計生協會應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使協會工作制度化、經?;?。
第三十三條依托和利用社區資源,充分發揮“五老”(老黨員、老干部、老模范、老職工、老長輩)的骨干作用,建立“會員之家”活動陣地,組織會員開展經常性的學習、宣傳、服務等活動。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自覺參與社區居民人口計生居民自治事務。
八、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范各項規定的執行與落實情況,是平時檢查及年終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據。檢查、考核指標、標準參考本規范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規范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規范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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