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老保險制度
時間:2022-01-15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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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獎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群眾,促進全省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是指雙方均屬農業人口,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已領取了《獨生子女優待證》,且落實了有效節育措施的夫婦。本辦法所稱的純生二女結扎夫婦,是指雙方均屬農業人口,只生二個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實結扎措施的夫婦。
第三條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純生二女結扎夫婦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計劃生育養老保險)采用《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老金保險(A型)條款(98版利益返還型)》承保,是指由鄉(鎮、街道)或縣以上直屬農林場計劃生育辦公室作為投保人,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對象為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
第四條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實行各級財政撥款為主,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和監督。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和計劃生育協會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及其各分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承辦保險業務。
第二章投保資金的籌集
第六條計劃生育養老保險交納保險費為每對夫婦最低1000元(夫婦每人各享受500元)。在地方財力許可情況下,各地可在上述最低標準之上適當提高保險交費標準,具體由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規定。本人自愿增加保險費投保的,增加的保險費由個人自負。
第七條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的最低保險費交費標準由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下列比例共同承擔:
1、珠江三角洲地區和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的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投保資金分別承擔的比例是:市財政承擔20%,縣(區、市)財政和鄉(鎮)各承擔30%,村民委員會承擔20%;
2、全省16個貧困山區縣投保資金分擔比例為:省級財政補貼20%,市和縣(區、市)財政各承擔30%,鄉(鎮)承擔20%;
3、其他縣(區、市)投保資金分擔比例為:省財政補貼10%,市財政承擔20%,縣(區、市)財政和鄉(鎮)各承擔30%,村民委員會承擔10%。
第八條省、市、縣(區、市)的投保資金和村民委員會的投保資金均集中到鄉(鎮、街道、農林場)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鄉級計生辦),由鄉級計生辦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辦法及保險責任
第九條計劃生育養老保險業務的具體保險辦法和保險責任按保險公司制定的《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老保險(A型)條款(98版利差返還型)》執行。
第十條夫婦雙方均為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年齡為男方60周歲,女方為55周歲。
第十-條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公司按每年領取的方式向被保險人支付養老金。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不滿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未滿十年部分的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責任自約定領取養老金之日起第十年的生效對應日終止;若該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十年后仍生存,可繼續領取直至身故為止。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前身故的,保險公司按《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養老保險(A型)條款(98版利差返還型)》規定向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可由被保險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申請給付養老金:1、保險憑證;2、投保的鄉級計生辦出具的《養老金領取證明書》;3、被保險人戶口簿和身份證;4、如為委托代領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等相關證明。
(二)保險公司將每年養老金送上門或通過銀行等方式支付。
第十三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計劃外生育,或者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收養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戶口遷往省外的,其保險待遇自動喪失,保險手冊同時作廢,保險公司憑投保人的證明書及保險單作退保處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縣級財政。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戶口"農轉非"的,可繼續享受保險待遇。被保險人喪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繼續領取保險金。被保險人離婚的,按被保險人各自的保險金額領取保險金。被保險人戶口在省內遷移的,可將保險關系隨戶口遷移。
第四章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五條凡符合辦理養老保險條件申請保險的,應填寫一式三份的《投保養老保險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與投保人簽訂《辦理養老保險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并填寫投保單。被保險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額的,可按規定同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已辦理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的已婚育齡夫婦,應自覺遵守計劃生育的規定。已婚育齡婦女應按規定自覺定期接受查環查孕。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女方落實結扎措施的,應在半年內主動接受兩次季度孕檢;男方落實結扎措施的,女方應在一年內主動接受四次季度孕檢。
第五章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鄉級計生辦的管理職責:
1、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經審查合格的,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書》,并在一個月內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2、建立被保險人檔案管理制度。將保險單、《申請表》和《合同書》分類建檔,并按照計劃生育隨訪服務制度的要求組織查環查孕;
3、對投保后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對象,審查其投保期間的計劃生育情況,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養老金領取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4、負責提供養老保險業務的變更等有關證明;
5、建立《養老保險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督y計表》為半年報表。年中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鄉級計生辦上報半年報表和年終報表的時間分別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八條市、縣(區)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職責:
1、對所屬鄉鎮或農林場辦理計劃生育養老保險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2、與同級保險公司和財政部門共同對各地上報的《統計表》進行審核后,報上級計劃生育部門??h級計劃生育部門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報市計劃生育部門,市計劃生育部門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將《統計表》一式兩份報省計劃生育部門;
3、縣(區、市)計劃生育部門每年年底對下年應投保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制定投保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4、市計劃生育部門每年年底將所屬縣(區、市)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投保計劃匯總,并按本市應投入的投保資金預算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省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各地辦理計劃生育養老保險情況后匯總全省《統計表》,并于10月31日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市、縣(區)財政部門每年年初應按計劃生育部門制訂的投保計劃,將所需要的投保資金納入當年度財政預算,并經審核后于30日內,將投保資金下撥到下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由縣(區、市)財政統一預付,省財政廳在接到省計劃生育部門提交的《統計表》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補貼資金下撥各市、縣(區、市)財政。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的管理職責.
1、負責開展計劃生育養老保險的宣傳工作,并負責對計劃生育部門和計劃生育協會的協辦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
2、建立全省計劃生育養老保險中心數據庫,向被保險人發給保險手冊,并及時向同級計劃生育部門提供辦理計劃生育養老保險情況;
3、加強對計劃生育養老保險費的管理,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確保按期支付養老金;
4、與計劃生育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投保資金的管理和建立方便群眾領取養老金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各級計劃生育協會的管理職責:
1、做好計劃生育養老保險宣傳發動工作;
2、協助做好投保工作和監督保險責任的落實;
3、協助和配合與計劃生育養老保險有關的業務培訓;
4、匯總有關統計報表報同級計劃生育部門;5、協助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鄉級計生辦不予辦理保險手續:
1、不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2、不填寫《申請表》、《合同書》、投保單或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有以下行為之一者,投保人有權退保,并按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計劃外生育的;
2、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收養他人子女的;
3、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擅自取宮內節育器,或者進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
第二十五條鄉級計生辦拒不為符合投保條件的對象辦理保險手續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計劃生育部門投訴,經上一級計劃生育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鄉級計生辦應在接到上級計劃生育部門通知后予以辦理。不依時辦理的,除按規定追究鄉級計生辦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外,縣(區、市)計劃生育部門可直接辦理,投保所需資金在下撥的資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計劃生育養老保險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應給予表彰。對違反規定造成養老保險工作不落實的,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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