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行政處罰案件制度

時間:2022-01-17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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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行政處罰案件制度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障和促進行政機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杭州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及區、縣(市)統計局做出的下列統計行政處罰,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報上一級統計局和當地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1、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的;

2、沒收違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報送備案的材料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各一份。

二、對已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如當事人已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要立即報告上一級統計局和當地政府法制部門。

三、各區、縣(市)統計局對本轄區的統計行政訴訟案件,要在收到案件起訴書副本后的2日內,報告市統計局法規處。市統計局接到報告后2日內,將該案轉報省統計局政法處。訴訟期間,區、縣(市)統計局要及時向市統計局報告案件進展情況。結案后,15日內將案件總結材料(包括案件詳細經過、最終結果、主要經驗教訓等)以及處罰決定通知書、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等材料復印件,報市統計局法規處。

四、各區、縣(市)統計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要在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后5日內向市統計局法規處報告簡要情況,執行中需要匯報的問題應及時匯報。案件執行完畢后10日內,將案件總結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復印件,報市統計局法規處。

五、各級統計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重大統計行政處罰案件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把此項工作落實到實處。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