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評估報告制度

時間:2022-01-17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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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評估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局規范性文件的實效性,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杭政〔2006〕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行規范性文件實效性評估和報告,是對行政權利的監督和制約,是對履行法定職責的重要監督方式。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評估和報告,是指對本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實際效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意見報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相抵觸,與國家、省、市的方針、政策不相一致。

(二)在實施中是否已經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行使,不利于全市更好更快的發展、構建和諧杭州。

(三)是否具有人民群眾反映較大、意見較多、得不到人民群眾擁護的情況。

(四)是否與《行政許可法》精神不一致,以及不利于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五)所規范的內容是否始終未出現,以及已被新的立法所代替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

(六)是否具有其他與改革精神、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情況。

第四條按照“誰起草、誰評估、誰負責”的原則,規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30日內,起草處室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分析貫徹實施情況和存在問題,提出修改完善意見,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需先經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再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制發。

第六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