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稽查暫行規定

時間:2022-01-17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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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稽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對統計工作的檢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和《控制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統計稽查,又稱統計檢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對統計稽查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稽查對象")報送、提供、公布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時效性,及其組織管理統計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鑒證和評價,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幫助稽查對象改進統計工作的一種統計監督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統計稽查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統計稽查隊伍建設,并根據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權限,行使統計稽查職能。

第四條統計稽查事項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規定設置原始統計記錄或統計臺帳;

(二)是否依法按規定建立和實施統計資料的審核、交接和檔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規定向政府統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送和提供統計資料;

(四)是否依法按規定搜集、公布、使用統計資料;

(五)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是否受到妨礙。

第五條省級統計稽查部門應當按照統計工作監督管理的需要,確定統計稽點,制定并向市級統計稽查部門下達年度統計稽查工作計劃。

市、縣(市、區)統計稽查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統計稽查部門下達的統計稽查工作計劃和當地統計工作監督管理的需要,確定稽查對象,制定和實施并向上一級統計稽查部門報送年度統計稽查工作計劃和年度統計稽查項目計劃。

第六條負責實施統計稽查項目計劃的統計稽查部門,應當成立相應的統計稽查組(以下簡稱"稽查組"),并指定稽查組組長。

稽查組在實施稽查前,應當制定稽查方案,其主要內容包括稽查的時間、范圍、內容、人員分工。

稽查方案經統計稽查部門的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報統計稽查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稽查組具體實施。

第七條統計稽查人員與稽查對象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否則稽查對象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統計稽查人員與稽查對象的法定代表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統計稽查人員與稽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

(三)統計稽查人員與稽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稽查的。

對稽查對象認為應當回避的,統計稽查人員是否回避,由本級統計稽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審定。

第八條統計稽查部門在實施稽查前,應當向稽查對象發出《統計稽查通知書》?!督y計稽查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稽查對象名稱;

(二)稽查的依據、時間、范圍和內容;

(三)稽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

(四)對稽查對象的要求。

第九條同一統計稽查部門對同一稽查對象的稽查一般一年不得超過一次。

統計稽查部門發現稽查對象涉嫌統計違法,對其實施稽查的次數,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條統計稽查部門實施稽查時,統計稽查人員應當向稽查對象有關人員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或《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和統計稽查通知書副本,并有兩名以上持證人員在場。

第十一條統計稽查部門可以通過報送稽查、就地稽查等方式實施統計稽查,并按照國家取證的有關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需要跨管轄區域取證的,統計稽查部門可以書面委托證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代為進行,也可以派員異地調查取證。

第十二條稽查事項完畢后,稽查組應當向統計稽查部門提出稽查報告?;閳蟾嬉话惆ㄏ铝袃热荩?/p>

(一)稽查的范圍、內容和起訖時間;

(二)被稽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四)稽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三條統計稽查部門對稽查組提交的稽查報告進行審查,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發現的一般性統計問題,應當對稽查事項作出評價,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并出具統計稽查意見書;

(二)對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應當予以指出,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

(三)對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同級統計稽查部門的指導下,參照本規定對本部門、本系統的企業事業組織實施統計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實施統計稽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將稽查基本情況向同級統計稽查部門報送備案;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向同級統計稽查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同級統計稽查部門受理后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建議的部門。

第十五條統計稽查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統計稽查對象財物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報送稽查,是指稽查對象按照統計稽查部門規定將統計調查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地點接受統計稽查。

本規定所稱就地稽查,是指由統計稽查部門派出統計稽查人員到稽查對象的駐地進行的現場稽查。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