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條例

時間:2022-01-23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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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六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