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貸款補償資金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10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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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貸款補償資金實施辦法

為應對當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大金融對余杭區工業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實施政府銀行企業抱團發展,現就建立余杭區工業企業貸款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余杭區工業企業貸款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針對金融機構為扶持我區工業企業發展承擔貸款風險而設立的風險補償資金。其設立旨在堅定金融機構信貸投入信心,推動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入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對我區工業企業特別是中小工業企業實施貸款支持。

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符合余杭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政策。

二、風險補償資金金額

由區財政安排1億元建立企業貸款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

三、運作方法

通過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對擔保機構或企業為我區工業企業實施貸款擔保實行再擔保,鼓勵銀行加強與擔保機構或企業合作,加大對我區工業企業的放貸力度。鼓勵擔保機構適當放大擔保倍率,銀行對擔保機構收取的保證金比率下降至10%左右,以增強我區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促進我區工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四、再擔保代償比率

擔保機構為我區工業企業實行貸款擔保發生的貸款風險代償,經確認,按代償額的40%予以再擔保代償,每家被再擔保企業最高代償金額為400萬元。

五、再擔保業務管理

(一)實行再擔保對象的確定

1、擔保主業突出、在余杭依法辦理備案手續、并接受備案部門監督管理的區內擔保機構,可以向區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公室提出再擔保申請,經區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報區政府確定。

2、列入省、市評定的重點骨干企業、最具成長型中小企業或本區“235”、“1356”重點培育企業、自營出口100強等企業,在實施區級及以上工業生產性重點項目過程中或實施重大并購重組行為的,并采用企企互?;蚵摫P问降南嚓P企業,由相關銀行提出申請,再保辦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核準,也可列為再擔保對象。

(二)再擔保機構的確定

杭州余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為區工業企業貸款再擔保風險的實施主體。

(三)再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的確定

擔保機構自行確定合作銀行,經再保辦、擔保機構(或互保、聯保企業)、合作銀行(含小額貸款公司)三方簽訂協議,作為再擔保機構的合作銀行。

(四)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代償對象

1、注冊地在我區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且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2、需符合國家、省、市及我區產業發展政策;

3、信用良好,依法經營、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4、省、市評定的重點骨干企業、最具成長型中小企業或本區“235”、“1356”重點培育企業、自營出口100強等企業作為再擔保風險補償的優先對象。

5、從2009年1月1日起發生的再擔保貸款。

(五)被再擔保企業的資格審查

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出臺被再擔保評審規程,并按評審規程,負責對擔保機構、被擔保企業經營情況和信用情況的初步審核,經再保辦審定,確定被再擔保企業。

六、風險補償資金管理

(一)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機構

設立區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公室(簡稱再保辦,設在區經發局),負責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工作。再保辦由區經發局牽頭,區財政局、審計局、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工商余杭分局、人民銀行余杭支行、區擔保業協會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再擔保日常工作由授托機構即投資控股公司負責。

(二)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風險代償的申報、撥付與管理

1、每季度第一個月為上季度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風險代償的申請與受理期限。

2、申請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風險代償須提交的資料:

(1)發生貸款代償的貸款、擔保合同;

(2)被擔保貸款企業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貸款擔保代償證明;

(4)企業清算、解散、重組或破產等相關證明。

3、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風險代償的撥付

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公室對擔保機構提交的風險代償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確定再擔保風險代償金,在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風險代償下達前,通過區經發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區經發局、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風險代償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風險補償資金,將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將已撥付的再擔保風險代償資金全額收回。

4、擔保機構風險代償金追償

風險代償后,由擔保機構負責追償代償金,追償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后按代償額的40%返回給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

七、風險補償資金監管

(一)再保辦和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管與指導,對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運作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受托管理機構接受再保辦和相關部門的監管,定期報告運作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受托管理機構(投資控股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向相關部門報送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的資金使用情況。

(三)區國資辦負責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年度業績考核。

八、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執行期暫定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由區經發局、財政局、人民銀行余杭支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