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辦法

時間:2022-02-11 0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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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辦法

為使我辦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綜合科是本辦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并指導其他科室的公文處理工作。

各科室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辦法

第一章公文格式

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本單位的發文字號主要有以下7類:

1、常信辦發,用于本辦制發的重要文件;

2、常信辦通,用于本辦下發的通知、通報;

3、常信辦函,用于本辦制發平行公文及一般函件;

4、常信辦電,用于本辦傳真電報;

5、常信辦黨,用于本辦黨務工作;

6、常信辦人,用于本辦人事工作;

7、常信辦紀,用于本辦紀檢監察工作。

(四)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五)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六)主送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八)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注。

(十一)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二)抄送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二、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三、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X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二章行文規則

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三、本單位可以根據職權范圍與本級政府各部門相互行文,也可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四、本單位各科室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五、本單位可以和同級政府各部門、下一級政府、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同級人民團體、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

六、屬于主管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七、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八、“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三章發文辦理

一、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過程。發文的程序如下:、

(一)經辦科室起草,擬制初稿;

(二)科室負責人對初稿進行校對;

(三)初稿交綜合科校核;

(四)分管領導對送審稿進行審核;

(五)送領導簽發;

(六)綜合科登記、編號、劃密;

(七)發文經辦人校對、印刷;

(八)保密員檢查、蓋章;

(九)發文。

二、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公文內容和行文規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根據行文的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正確確定公文的文種;

三、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

四、擬制公文涉及本單位業務科室有關工作的,先由相關科室負責公文的草擬工作。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綜合科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等。

五、本辦公文審簽的分工如下:

(一)、由主任審批簽發的公文:

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的名義制發的公文;

2、以市信息化領導小組名義制發的公文;

3、以“常信辦發”文號制發的上行文;

4、以本辦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主任或者由主任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二)、由支部書記審批簽發的公文:

以“常信辦黨”、“常信辦人”等文號制發的機關黨務、政工人事等相關工作文件。

六、公文正式印制前,綜合科應當進行復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范等。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復審。

七、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公文的,由本單位按照公文格式和標準起草初稿,送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核稿后進入文件審簽程序。

第四章、收文辦理

一、收文辦理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二、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由綜合科統一進行審核簽收,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科室辦理。需要兩個以上科室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經綜合科科長或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并說明理由。

四、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公文,由綜合科提出擬辦意見,送主任批示后辦理。

五、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六、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綜合科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五章公文歸檔

一、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由綜合科及時整理(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二、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六章公文管理

一、公文由綜合科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二、對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上級機關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范圍。

三、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并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四、銷毀秘密公文應當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五、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工作有員調離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六、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