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工作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12 0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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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金山區審計中心審計工作行為,充分發揮審計中心經濟監督作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山區審計中心屬全民事業單位,審計中心工作人員為全民事業編制。

第三條:金山區審計中心審計工作必須接受金山區審計局領導和指導。

第四條:金山區審計中心審計工作范圍:

(一)負責承辦金山區審計局指派的審計項目,以彌補國家審計力量不足。

(二)負責承辦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的招投標工作。

1、對需要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由項目責任科室填報《委托審計申請單》,報委托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局各業務科室不得自行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承辦審計項目。

2、按照《金山區審計局關于委托審計事項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批準的委托項目,組織招投標工作,確定承辦審計項目的社會審計機構。

(三)負責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審計項目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審計質量。

(四)負責委托審計項目的檔案收集與保管。

(五)負責局長室交辦的審計項目。

第五條:審計中心要積極完成局長室交辦的審計項目,必要時并經局長室同意可聘用具有審計資質的社會人員協助審計。

第六條:審計中心工作人員和聘請的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期間,必須遵守審計紀律、廉政規定和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條:有關費用規定:

(一)經招投標確定的社會審計機構承辦的黨政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費用,根據有關規定計算并在委托審計協議中明確費用金額,項目結束后經復核并確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付清,其費用在經濟責任審計費中支出。其他項目的審計費用,在簽訂委托審計協議時按有關規定協商明確,由被委托方直接收取。

(二)由審計中心承辦的審計項目,一律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等任何費用。其中經濟責任審計如聘用有資質的社會審計人員參與的,其聘用人員的報酬應在聘用協議中明確計算方法和籌付金額,在經濟責任審計費中支出。

第八條:本辦法由金山區審計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