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監督辦法
時間:2022-02-13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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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保證財政性建設資金真實、合法、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項目前期審計、項目預(概)算執行審計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采購等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發改、財政、建設、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審計項目,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性文書,對被審計單位、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具有約束力,應當嚴格執行。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法》及縣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將項目審計監督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將項目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應當獨立實施,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項目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對項目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項目前期審計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向發改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手續時,應同時向審計部門提出項目概算審計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設計方案及設計概算;
(三)審計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審計部門進行項目概算審計,應當出具審計意見,并發送發改部門、建設單位。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開工手續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年度計劃、工程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招投標文書等文件;
(二)資金來源及資金到位證明;
(三)項目前期財務支出等有關資料;
(四)與項目前期審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項目前期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是否符合經批準的項目計劃;
(二)項目總預算、分項預算或者單項工程預算是否符合總概算、分項概算;
(三)項目征地拆遷、勘察、設計、招投標、監理、咨詢服務等前期工作及其資金運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當年投入資金是否落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項目前期審計,應當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并送達建設單位、發改、財政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章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是指項目開工至項目竣工決算編報之前,審計機關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工程造價、現場簽證、設計變更、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結算等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
(一)建設項目準備階段資金運用情況;
(二)編制或調整預(概)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三)合同標的額和合同履行的真實、合法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到位與使用的真實、合法情況;
(五)項目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情況;
(六)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和落實情況;
(七)依照有關規定采購設備、材料及設備、材料的管理情況;
(八)項目稅、費計繳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設計單位預(概)算執行情況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
(一)項目設計是否按照批準的規模和標準進行;
(二)設計費用收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施工單位預(概)算執行情況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
(一)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真實、合法;
(二)是否隨意變更工程內容,提高造價;
(三)單項工程結算是否符合單項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收費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監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進行審計。
第四章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八條項目竣工實行決算審計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后十五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交決算報告,接受審計機關的竣工決算審計。未提交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職權對竣工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歷次調整概算文件;
(二)竣工驗收報告;
(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合同及決算資料;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竣工決算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合法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資金到位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四)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情況,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違法集資、攤派、收費情況;
(五)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合法情況;
(六)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合法、完整性;
(七)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資金以及施工、設計、監理等費用結算應當依據該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結論。
財政部門依據審計結論結算工程款、批復財務決算,國資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依照《審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多付的工程款,由財政部門或建設單位限期收回。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依照《審計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認為涉及有關部門職責范圍的,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