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投資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13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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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實現對項目成本、進度、質量的有效控制,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是指納入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公眾福利項目以及其它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使用的資金,包括本縣財政預算內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土地收益、政府性融資、建設單位自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資金以及其它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四條項目資金管理應當堅持預算管理原則、??顚S迷瓌t、效益原則。
第二章項目前期資金管理
第五條發改、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本年度財政可用財力及社會綜合財力的預測情況,結合建設單位項目完成進度,匯總本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并依法報經批準。
第六條經批準的當年項目支出預算在年度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的,按原預算報批程序調整項目支出預算。
項目支出預算下達后,因建設需要新增立項的項目,必須由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調研后報縣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由財政部門按照程序追加支出預算。
建設單位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進行施工圖紙設計和編制預算,并將預算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核。預算未經財政部門審核的,不得進入招標程序。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簽訂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前應當報財政部門進行事前審查,合同中應當列明項目價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項目在完成各項前期工作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將項目用款計劃、中標通知書、施工單位中標預算、施工合同、征地拆遷合同及拆遷房屋、構筑物平面位置圖等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項目建設期間的資金管理
第八條直接支付項目資金的,參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必須與項目資金支出預算確定的數額與用途相一致,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資金用途組織實施。
工程建設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發生工程變更的,應當按照《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簽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簽證后,方可調整支出預算。
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應當根據年度預算和有關項目合同,編寫申請工程款報告(含附件),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受理建設單位編寫的申請工程款報告(含附件)后,應當按程序進行審查,按照工程完成進度分階段撥付制度(特殊情況下實行預付款的結算方式)決定是否撥付。
財政部門應當將項目資金撥付情況書面送達發改、審計部門備案。
第四章項目價款結(決)算
第十一條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竣工資料(工程竣工決算、財務決算、簽證資料等)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工程決算及工程財務決算的審查、確認。未經財政部門批復決算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核銷工程投資,不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財政全額撥款的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應全額上交財政,拼盤項目的結余資金,應按投資比例歸還各投資方。建設單位應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決算審批后30日內上交財政部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挪用和擠占結余資金。
第十三條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工程竣工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工程價款結算管理,執行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在工程建設期間,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現場,了解投資計劃和財務執行情況,掌握工程進度,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工作,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項目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項目資金未按規定??顚S谩舸鎯Φ?;
(四)配套資金來源不落實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六)財務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七)不按時進行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
(八)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基建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九)超過概算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調整概算或調整概算未經批復的;
(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對建設單位、個人或資金使用部門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未專款專用項目資金的行為,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回被騙取、被截留、被挪用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