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河道管理規定
時間:2022-02-13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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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石管理,保護流域水生態環境,保障防洪、供水、航運和沿河建筑設施的安全,構建人水和諧社會,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確?!?*”期間我市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活動。
第二條嚴格按照《*市河道采砂(石)規劃》的規定進行河道采砂活動。在可采區作業要做到年度總量控制,開采范圍、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控制,并及時清除砂石棄碴,在進行作業時,應當對所開采范圍設置標識。
第三條砂石料資源歸國家所有,應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開采權。
第四條河道采砂招投標工作在市水利局的指導監督下,由各鄉鎮(街道)組織實施。各鄉鎮(街道)要理順涉及原有各方利益關系,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所在區域內的原采砂點的投入情況進行評估,以作為招投標的前置條件之一。
第五條市水利局確定全市可采區范圍,各鄉鎮(街道)依據可采區實際情況,擬定招投標具體實施方案。
第六條投標后所得款項進入市財政核算中心,用于今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
第七條市水利局要依據有關規定對中標人嚴格審批、發放河道采砂石許可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完善合同管理,以促進河道采砂石市場規范運作,確保防洪安全。
第八條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
1.符合《*市河道采砂(石)規劃》確定的要求。
2.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
3.不影響第三方的權益。
4.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工具。
5.依法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
辦理河道采砂采砂許可證需提交的資料:
1.河道采砂申請表。
2.有關中標材料。
3.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須提交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
4.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繳交清單。
第九條河道采砂期滿后應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再作出許可決定。期間采砂業主要按規定到市水利局辦理采砂證年檢。河道采砂要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第二、三條到市安監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手續。
第十條為確保砂石料市場規范運作,應按照《南平市工程造價信息》所公布的砂石料價格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河道沿岸個人自用少量砂石需要到可采區采砂的,可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各鄉鎮(街道)在行政轄區所屬的可開采河道內,可劃出一定范圍的尚未開采的河段,其開采的砂石料由各鄉鎮統籌安排用于鄉鎮公益事業建設,并報市水利局備案,按有關程序辦理采砂許可證。
第十三條為確保安全作業,各采砂業主應在采砂河段內設立安全警示標牌;在汛期按規定時間停止作業,做好采砂機具撤離和固定工作。對違反“五定制度”作業的,將按《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依法給予嚴厲處罰。
第十四條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期限。中標人要向市水利局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市水利局在收到河道采砂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有關規定進行辦理。許可證持證人姓名必須與有關證明或協議上的姓名一致。
第十五條公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