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行政執法責任制

時間:2022-02-17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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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實施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促進依法治稅,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促進稅務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人員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試行)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進機關作風六項制度》以及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廣東省執法責任制條例》的規定,接受鎮政府、人大和社會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分局全體稅務人員。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成立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分局長為組長,成員為副分局長、各股長,負責對分局行政執法責任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行政法規股,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協調配合、考核監督、總結本制度落實效果。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

第五條分局是對外行使行政執法行為單位,行政行為直接對市國稅局負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政策。按照稅收管理權限,依法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配合鎮政府開展市場經濟秩序整治工作。

2、依法開展日常稅務檢查,對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或移交市國稅局有關部門處理。

3、實施現代化管理模式,走科技興稅之路,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4、開展全鎮性稅源調查工作,做好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嚴格出口退稅的審核,做好稅款入庫工作,確保財政收入,定期向鎮政府匯報稅收信息。

5、組織執法檢查工作。對日常行政行為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監督力度,促進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

6、建立并向納稅人公開限時辦結制,建立信訪制度,設立投訴信箱、電話,處理來信來訪。

7、開展廉政、紀律、職業道德教育,強化隊伍政治素質建設,加強稅收業務知識培訓,嚴格執行稅務人員“八不準”制度,提高隊伍綜合素質、執法水平。

第六條分局內設征收股、管理股、行政法規股,各股室負責人是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人。各股室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并相互協調、監督,促進依法行政。

(一)征收股職責:

1、執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制度;

2、負責稅務登記、稅務咨詢、受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接受稅務申請等有關涉稅事宜;

3、負責發票的領購、發售和管理;

4、負責稅收計會統和稅源調查分析;

5、負責稅收資料的管理。

6、負責稅收票證的管理。

7、負責計算機的管理。

8、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抄報稅和系統管理。

(二)管理股職責:

1、負責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業務管理;

2、負責金稅工程的稽核工作;

3、負責推廣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4、負責“免、抵、退”稅優惠政策和出口退稅業務調查、審核。

5、負責對管轄的各類納稅戶申報納稅情況的調查和檢查。

6、負責對有關稅務申請的調查、審核。

(三)行政法規股職責:

1、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長遠發展規劃、辦公制度;

2、處理日常政務,起草和審核有關文字資料;

3、負責會議的組織、秘書事務、督促檢查、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信訪、保密、安全保衛、調研、政務信息,后勤衛生;

4、負責稅法宣傳和稅務學會分會工作;

5、負責對各類稅務申請的審批和上報;

6、負責協調組織開展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評估和個體“雙定戶”定額評定。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七條稅務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等行政法律法規,對因過失給國家利益、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八條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賄索賄,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下列行為屬于行政執法過錯,應予以追究:

1、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終審判決,裁定撤消或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

2、經各級人大、市國稅局的監督反映或群眾投訴,查實確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3、上級行政或復議機關撤消或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

4、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后果的具體行政行為;

5、實施行政監督、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過錯行為:

(1)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對達到立案標準而未按規定立案,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調查屬實的;

(2)未按規定錄入納稅申報資料,審批延期納稅申報,開具完稅憑證的;

(3)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納稅申報或者減免稅申請,不辦理退稅,不發售發票的;

(4)稅務檢查時,未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通知書的。

(5)未按規定使用、填寫執法文書的,未按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的,擅自辦理稅務登記或遺漏重要登記事項的;

(6)未按規定保管、發售、審核、追繳或核銷發票的,未按規定稽核增值稅進、銷項憑證的,未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和及時劃解稅款的;

(7)未按規定實施稅務檢查、組織聽證、履行告知、送達程序,作出復議決定的;

(8)違規審批延期繳納稅款、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或管理稅控裝置、實行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

(9)違規批準減、免、退稅,少征、預征或多征稅款的。

第十條過錯行為按下列原則明確責任:

1、因承辦人個人原因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其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承辦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2、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過批準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因承辦人弄虛作假導致批準錯誤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3、過錯行為由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過錯追究種類:A.批評教育。B.扣發獎金。C.取消一定期限內評選先進和晉升資格。D.行政處分。E.降級、降職。F.辭退。G.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