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行政執法制度
時間:2022-02-17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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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勞動法律、法規,加強分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管理,規范勞動執法行政行為,嚴明紀律、責任,提高執法水平,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領導職責
第二條分局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分局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范圍
第四條分局依據國家《勞動法》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2、管理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涉外就業。
3、管理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4、管理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負責企業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5、依法行使勞動行政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企業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查處勞動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信訪工作。
6、負責勞動普法工作,接受勞動法律、法規咨詢。
7、綜合管理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第五條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服務工作,以及政策性就業安置、失業職工再就業服務工作。
2、辦理企業用工申報、招用外省勞工和招工廣告核準工作,負責勞務扶貧和勞務合作工作。
3、負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服務工作,抓好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工作。
4、負責流動就業統計,臨時工調配費核繳工作。
第六條勞動爭議調解依據國家《勞動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處理規定范圍內的勞動爭議調解、處理。
2、實施勞動合同簽訂、鑒證管理,指導、協調村(居民)勞動服務站勞動爭議調解、處理工作。
3、承擔鎮勞動爭議仲裁庭日常工作。
第七條分局內設三個職能室,其負責人是行政責任人。
第一,綜合辦公室職責:
1、負責協調領導指揮調度,工作計劃、綜合性調研、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的組織實施。
2、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做好會議、檔案、信息、保密、財務、保衛、接待工作。
第二,培訓就業辦公室職責:
1、實施有關勞動就業基本政策、城鄉就業工作措施,管理職業介紹中介服務機構、涉外就業服務機構。
2、管理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涉外就業,指導監督實施政策性就業的安置、調配。
3、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招用合同制職工管理,做好勞動統計,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培訓計劃。
4、管理社會力量興辦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機構,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第三,仲裁監察辦公室職責:
1、綜合管理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工作,制定企業調整勞動關系政策、措施,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做好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2、依法行使勞動行政監督檢查權,檢查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監督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實施。
3、組織查處勞動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企業勞動年審,負責勞動信訪、勞動普法工作。
第四章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第八條分局及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違法行使職權,給國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第九條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原則。
第十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其辦公室主要受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案件。
第十一條下列行為屬行政執法過錯,應予以追究:
1、經鎮人大、市勞動局監督或者群眾投訴,經查實確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2、經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
3、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后果的具體行政行為。
4、實施行政監督、管理、處罰和強制措施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過錯行為:
⑴沒有事實根據,證據不足予以處理或者實施罰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不予處理,放縱姑息。
⑵違法采取檢查措施,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和有關保密資料的。
⑶違反法定程序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超越法定權限的。
⑷未經上級批準超越案件審理期限,或者案件審理或者處罰結果顯失公正的。
⑸其它受追究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
第十二條過錯責任由造成過錯的責任人承擔,兩人以上共同導致錯案的按責任大小分別承擔;由于領導違反規定錯誤命令,指揮造成執法錯誤的,領導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因執法過錯導致國家賠償,需向有關責任承擔人追償的,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責任人徇私枉法,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從重追究;主動糾正執法錯誤、減輕危害后果的,從輕追究。
第十五條執行任務時,因領導命令干擾導致執法過錯的,追究領導者責任。執行上級機關、檢察院、法院決定出現錯案的,不作錯案追究。
第十六條過錯責任追究種類:A.通報批評。B.減發、停發獎金。C.取消一定期限內評選先進、晉升資格。D.記大過。E.降級、降職。F.撤職。G.開除。H.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種類,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適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過錯行為發現途徑主要有:
1、當事人對錯案提出申訴、控告。
2、在審核案件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錯案。
3、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發現的錯案。
4、其它可發現行政執法過錯的途徑。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過錯由市勞動局組織調查,作出過錯認定意見并審批后,由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
第五章實施要求
第十九條分局行政執法活動和具體業務措施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全體執法人員逢星期五下午進行學習。
第二十條在行政執法時必須履行職責,嚴格執法,依法行政;處理有關事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手續程序合法,處理恰當。
第二十一條分局主動接受鎮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人民群眾監督,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不當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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