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
時間:2022-02-24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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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依法行政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包括所有持我市行政執法證件進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法制培訓工作應針對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特點和執法人員的現狀,按照長抓不懈、講究實效、統一安排、分級管理的原則,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職業道德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四條各執法組織應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貫徹實施,在人員、時間、經費上統籌安排。
第五條執法人員每年須進行以法律知識教育、執法專業教育、紀律教育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執法人員應加強自學和自身素質的培養,按規定參加各類培訓學習,在行政執法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七條法制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基本法律知識;
(二)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
(三)城市管理方面的專業法律、法規、規章;
(四)其他與城市管理工作相關的業務知識。
新頒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應及時組織學習、培訓。
第八條法制培訓以面授為主,采取集中授課與自學相結合的方法。參加培訓的人員應按規定學時、課程和教材學習。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脫產學習法律、法規知識。
執法大隊、中隊負責人的培訓,每年不少于30學時。
執法隊員的培訓,每年不得少于48學時。
第十條法制培訓期滿,由市執法局組織考試,考試成績記入執法人員培訓證,作為年終考核評先的重要內容。不參加培訓、考試以及考試作弊、不合格的,取消半年的執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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