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執法備案制度
時間:2022-02-24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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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管理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監督,根據《*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適用《行政處罰法》所規定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均應向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三條各執法大隊應在作出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個案材料一式兩份,一份報法制工作機構備案,一份自存。執法大隊向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時隨附案件審批表、處罰決定書,重大行政處罰應隨附調查報告。
第四條局法制工作機構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是否在處罰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
(二)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適用的處罰依據是否準確、適當;
(四)處罰程序是否規范;
(五)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齊全。
第五條局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要求報備部門補充證據及相關文書,報備部門不得拒絕。
第六條局法制工作機構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或者顯失公平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案件按法定程序辦理);
(二)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范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條執法大隊對法制工作機構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局領導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查決定。
第八條對不按本制度規定進行備案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不備案的,由法制工作機構報局領導批準,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
(二)對拒不執行法制工作機構作出的審查決定的,由局機關或所屬大隊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符合《*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由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向市政府受托機構備案,相關執法大隊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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