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扣罰管理規定
時間:2022-02-24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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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廉政建設,加強對暫扣、罰沒物資的管理和監督,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組織執法時暫扣、罰沒的物資的處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對依法罰沒的物資,除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明令禁止買賣的物品外,各大隊罰沒的物資應及時登記造冊,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私分。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業收購部門作價收購,不得在單位內部作價處理。
第四條各大隊對罰投物資的管理,應由分管領導負責,指定專人保管,設立專項物資帳冊,建立健全罰設物資的交接、驗收、登記、保管、定期結算等制度。
第五條在執法過程中,為達到清除或改正違法行為,對經教育無效的當事人采取暫扣物品或工具時,必須按執法文書要求正確填寫有關單據,并由當事人在存根聯上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對在執法過程依法暫扣的物資,如當事人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由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凡依法沒收的物資,應在作出沒收物品決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填寫*,及時對登記所列物資進行核對、驗收。
第八條對暫扣、沒收的鮮活、不易保存的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條各大隊的財務部門應加強對暫扣、罰沒物資的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違法處理暫扣、罰沒物資的行為向市執法局監察部門或上級監察機關進行舉報。監察部門對舉報者應予保密,對有功人員給予獎勵、表揚,并應對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隱瞞、轉移、私分或自行處理暫扣、罰沒物資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執法局通報批評,井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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