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7 0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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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軟環境建設,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規范行政執法活動,長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決定在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廣泛的監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長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處具體負責監督員工作的管理,包括監督員隊伍的聘請和管理,通報情況,交流信息,受理和反饋情況,督辦、查辦案件等。
第三條監督員主要從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和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人員中聘請。
第四條監督員的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關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三)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具有廣泛群眾基礎,善于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
第五條監督范圍為長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六條監督員的職責:
(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二)反映行政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對行政執法人員隊容不整、行風不正問題,應當場予以糾正;
(四)向社會宣傳開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監督員的工作方式:
(一)參加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召開的有關會議,交流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二)通過書面口頭、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反映情況;
(三)參加行政執法隊伍的專項治理,提出整改意見。
第八條監督員的工作紀律:
(一)認真完成監督工作任務,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的《監督員證》;
(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和新聞報道工作紀律;
(三)以身作則,不以監督員的身份辦理個人私事,不得干預正常的執法活動。
第九條監督員聘任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不能履行監督員職責或不宜擔任監督員職務的予以解聘。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制發《監督員證》,聘任期結束后收回。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定期向監督員通報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等情況,為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支持并配合監督員的工作,對監督員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要認真對待,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向及時反饋,不得阻撓或者拒絕監督員履行其職責。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員所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調研,及時整改。對涉及到的單位和人員,一經核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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