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案件集體討論規定

時間:2022-02-27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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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案件集體討論規定

一、為提高行政處罰案件質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1、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超過2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超過10000元的違法案件;

2、涉外的違法案件;

3、行政處罰后需要減、免、緩的案件;

4、案件審理委員會認為應由其決定的其他違法案件。

三、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制度。案件審理委員會由局長、副局長、法制處長和執法支隊負責人組成。案件審理委員審理案件時應當吸收案件承辦人參加。

四、案件審理委員的日常工作由市局法制處負責。

五、案件審理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集體討論與首長負責相結合。

六、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四召開例會。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七、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法制處提供有關資料,法制處收到有關資料后,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并根據情況提出審核意見,認為可以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的,報請分管局長同意后,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八、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局長主持,法制處負責記錄。對會議討論的內容及委員的意見,法制處應當詳實記錄,不得篡改、遺漏。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對會議記錄簽字后,將會議記錄移送案件承辦部門,裝入行政處罰卷宗。

九、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首先由案件承辦人匯報案由及處罰初步意見,法制處匯報審核情況。根據匯報的情況,委員根據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審理,最后形成處罰結論。

十、案件審理委員會應當就下列內容對案件進行審核:

1、違法事實的認定;

2、適用的法律依據;

3、程序是否合法;

4、當事人申辯意見;

5、承辦部門的處罰意見。

十一、委員在討論時應當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討論未取得一致性或傾向性的意見,由局長作出決定。

十二、案件審理委員會形成行政處罰結論后,由案件承辦部門填制《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照規定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