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保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

時間:2022-03-01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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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保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舉報投訴行為,提高處理舉報投訴的工作效率,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信訪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三條勞動保障信訪機構(以下簡稱“信訪機構”)負責接受舉報、投訴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監察機構”)負責接受并查處舉報、投訴工作。

舉報、投訴的查處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

第四條對來電來信舉報的,信訪機構、監察機構經辦的工作人員應做好登記工作。對來訪舉報的,應要求舉報人填寫《舉報登記表》;舉報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舉報,由經辦的工作人員進行筆錄,并由舉報人簽字。

第五條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監察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監察機構通過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及時辦理立案審批手續,批準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第七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經辦的工作人員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第八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㈠投訴人的姓名(實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㈡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九條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進行投訴,所推薦代表不超過5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信訪機構、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㈠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㈡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㈢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第十一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依法受理:

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兩年內的;

㈡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㈢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原則上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㈠項規定的投訴,監察機構應當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㈡項規定的投訴,監察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㈢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單位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應受理投訴的單位提出。

第十三條信訪機構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舉報、投訴的材料轉送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監察機構自接到信訪機構轉送的投訴材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決定不予受理的,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予投訴人并告知信訪機構。

監察機構直接接到投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送達《受理決定書》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決定不予受理的,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予投訴人。

第十五條監察機構對經舉報、投訴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確需延長時間的,應當按規定報批,經批準可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對適用《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查處有關工資違法行為的,監察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舉報投訴人;立案后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確需延長時間的,應當按規定報批,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七條監察機構對違法行為查處完成后,屬舉報的,可告知查處結果;屬投訴的,應告知查處結果,并送達《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查處結果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