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資源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04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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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產資源管理制度

1、不得越權或不按程序辦理采礦許可證和勘查許可證。對不能辦理的采礦和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

個人要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復并退還其資料;

2、按時組織對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工作;

3、對鄉鎮礦山企業的資料要單個立卷歸檔;

4、業務圖表、地質資料、儀器要妥善保管,原則上不準外借。特殊情況須外借時,必須經管領導

或主要領導批準;

5、做好重點地質災害的防災預案的編寫和巡查工作;

6、嚴格執行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7、不準備利用職權向對象單位和個人“吃拿卡要”;

8、按時足額征收資源補償費,保證任務的完成;

9、按時報送有關業務表格、資料;

10、辦證的有關圖表,經辦人必須簽字,并實行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11、違反本制度,一經查實,視其情節輕重,經予相關處罰或處分。